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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每日一题】15年·卷三·53题

(2016-05-23 20: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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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甲向某银行贷款,甲、乙和银行三方签订抵押协议,由乙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乙把房本交给银行,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乙向登记部门申请挂失房本后换得新房本,将房屋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届期未还款,关于贷款、房屋抵押和买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15年·卷三·53

  A.乙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B.丙应代为向银行还款

  C.如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

  D.因登记部门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但银行占有房本,故取得抵押权

【逐项解析】

1.依据《物权法》187条的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依据《担保法解释》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选项D错误,因登记部门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不能取得抵押权,但银行占有房本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2.虽然乙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权未设立,但依据区分原则,抵押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乙未履行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而是更换新房本将房屋卖给丙,构成违约。乙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选项A正确。

3.本题中,银行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因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作为房屋受让人的丙并没有替甲向银行还款的义务,故选项B丙应代为向银行还款的说法错误,不当选。

4.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构成要件有:(1)代为清偿的债务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即具有非专属性;(2)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3)须经债权人同意;(4)须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丙可代甲向银行还款,还款后丙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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