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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每日一题】12年·卷三·86-91题

(2016-05-20 07: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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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

  请回答第8691题。

 

   86.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12年·卷三·86

  A.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B.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D.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逐项解析】

1.《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含义是: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该买卖合同有效。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生效。乙、丙间的挖掘机买卖合同以及乙、丁间的挖掘机买卖合同均属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因此,乙、丙间以及乙、丁间的挖掘机买卖合同均属有效。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错误,当选;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错误,当选。

 

  87.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前,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甲公司下列做法正确的是:(12年·卷三·87

  A.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C.须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D.须先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逐项解析】

1.《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本题中,对于乙公司对甲公司负担的10万元租金债务,丙提供保证,丁提供抵押,因债务人乙并未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的担保,所以,债权人甲公司行使对丙的保证债权或者行使对丁的机器设备的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88.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2年·卷三·88

  A.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B.丁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C.丙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D.丁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逐项解析】

1.《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移转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转让自己的债务时,若未经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对于已经转让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题中,乙公司将对甲的10万元租金债务中的6万元转让给戊公司时,只是取得了保证丙与抵押人丁的口头同意,没有取得其书面同意,所以,对于转让给戊的6万元债务,丙、丁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所以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89.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12年·卷三·89

  A.甲公司

  B.丙公司

  C.丁公司

  D.王某

   【逐项解析】

1.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构成要件为:(1)动产适合善意取得(盗脏、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2)动产占有人实施了无权处分;(3)受让人主观上为善意(不知占有人实施了无权处分);(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5)已经完成了交付(但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乙、丙间的买卖合同以及乙、丁间的买卖合同,都是乙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但丙、丁主观上都不是善意,他们作为担保人是知道该挖掘机归甲所有的,并且都没有交付。所以丙、丁不能善意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

2.另《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或者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这是关于指示交付的规定。甲是挖掘机的所有权人,甲将该挖掘机出卖给王某,且与王某约定让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返还请求权以代现实交付,故甲公司与王某已经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了交付,指示交付完成于“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之时。所以王某已经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所以本题答案为D选项。

 

    90.王某死后,关于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12年·卷三·90

  A.甲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B.大王和小王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C.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D.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按其继承份额负按份责任

【逐项解析】

1.关于选项A、B,《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是关于概括继承的规定。大王与小王若未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订立合同后死亡的,被继承人订立的合同之债应由其继承人法定承受。另外这里没有《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所以A、B选项错误,当选。

2.关于选项C、D,《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所以C选项正确,不当选,D选项错误,当选。

  

    91.关于小王将挖掘机卖给方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2年·卷三·91

  A.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方某

  B.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

  C.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D.小王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出卖挖掘机不需要大王的同意

【逐项解析】

1.关于选项A,《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题中王某已经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取得了挖掘机的所有权,当其去世后,继承人大王与小王取得了对挖掘机的所有权。不管他们是否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都有权将挖掘机出卖,所以A选项错误。

2.关于选项B,遗产分割前,各共有人对遗产的共有为共同共有。《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挖掘机归大王与小王共同共有,出卖挖掘机应经大王与小王的一致同意。故B选项正确。

3.关于选项C,小王与方某间的挖掘机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小王与方某间的挖掘机买卖合同有效,但因小王没有处分权,所有权的变动效力未定,须经大王的追认,方某才能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所以C选项正确。

4.关于选项D,《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所以遗嘱执行人仅有权按照遗嘱的内容分配遗产,而无权处分遗产。所以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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