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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每日一题】12年·卷三·6题

(2016-05-05 1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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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2年·卷三·6题)[ 【答案】B。]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逐项解析】
1.关于选项A,《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注意这里的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是指以防止共有物的灭失、损毁或者权利丧失、限制等为目的,而维持现状的行为,又称为共有物的保存,共有物的保存对全体共有人都有好处,不会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所以物权法规定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而共有物的出租需要由共有人决定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内容,并非简单的共有物的管理行为,因此不能适用《物权法》96条的规定,选项A错误。
2.关于选项B、C,《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丙、丁对房屋为按份共有,份额均为1/4。但根据学理上的分类,出租属于负担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按照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出租行为较处分行为为轻,既然在按份共有中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实施的处分行为有效,那么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实施的出租行为也有效,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3.关于选项D,改良行为,指在不改变共有物的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加工、修理,以增加其效用或者价值行为,比如对房屋重大修缮。而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利用,而非改良行为。所以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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