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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3年·卷三·6题)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逐项解析】
1.关于选项A,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2012年3月甲、乙、丙三人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该约定虽然有效,但由于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有权仍然归丙所有,所以选项A错误。
2.关于选项B,2012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此时房屋所有权人仍然是丙,所以选项B错误。
3.关于选项C,根据《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可知2012年9月丙死亡,继承开始,丁为其唯一继承人,法定继承丙的房屋,此时,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选项C正确。
4.关于选项D, 2012年12月丁将房屋赠与女友戊,双方虽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此,房屋的所有权人仍然是丁,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