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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每日一题】12年·卷三·53题

(2016-03-10 08:05:09)
标签:

杂谈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12年·卷三·53

  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

  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

  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

【逐项解析】

1.代理,指代理人基于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其法律特点为:(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为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代理为间接代理。(2)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3)代理的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与民事法律行为有关的其他行为,包括诉讼行为;身份行为、违法行为不得代理(4)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1.A选项,乙为了甲的计算,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那一套炊具构成间接代理,故A选项正确

2.B选项中,乙的行为构成直接代理,故B选项正确。

3.C选项中。《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可见,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民事权益,享有相应的代理权,此种代理属于指定代理。故C选项正确。

4.D选项考查了居间合同。《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汀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与代理是不同的,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介绍,促使双方当事人缔约或交易,而双方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中并无居间人自己的意思。选项D中甲只是介绍,并未代乙与主办方签订合同,而是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不属于代理行为,而是居间。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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