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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每日一题】13年·卷三·22题

(2016-02-23 11:34:16)
标签:

杂谈

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3年·卷三·22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逐项解析】

1.选项A中,《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题中,甲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乙的姓名去办理信用卡,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姓名权,故A选项正确。

2.选项B中,《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但甲没有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不会导致乙的社会评价降低,因而并没有侵犯乙的名誉权,B选项错误。

3.选项C、D中, 信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具有的履约能力和愿意所获得的信赖程度的社会评价及其保有、利用、受益、处分信用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排他性权利。本题中,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有义务严格审查申请贷款人个人身份及提交的贷款资料,但银行仅电话核实而没有当面核实乙的有关情况,导致甲冒充乙的名义办理信用卡并造成违约,银行在办理该笔贷款时审核不严,存在过错。且银行将不真实的欠款信息上报人们银行征信系统,造成对乙的个人信用的损害,银行应对乙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侵犯乙的信用权的是银行,而不是甲,故C选项错误,银行需要对乙的损失承担责任,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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