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考点归纳
占有改定是第三种观念交付,指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
❶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❷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现实交付。记住:占有改定就是两个约定。
【例12】5月1日,甲、乙约定:“甲将自己的汽车出卖给乙,甲交车的时间为6月1日。”①交付时间的约定与占有改定是两回事。②5月1日,甲、乙仅约定了甲交付的时间,还没有交付呢。③占有改定就是一种交付,只不过是一种观念交付罢了。这里不存在占有改定。
【例13】5月1日,甲将钢琴出卖给乙,双方同时约定:“自该日起乙取得钢琴所有权,但甲借用一个月。”①这才是占有改定。甲、乙于5月1日达成两个合意:(a)乙于5月1日取得钢琴所有权;(b)甲、乙间成立为期一个月的借用合同,基于借用合同,甲取得直接占有,乙取得间接占有。②占有改定一定包含两个约定。
特别提示:以占有改定完成交付的关键在于,通过两个约定,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至于让与人究竟因此取得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在所不问。例如:甲所有的一辆汽车寄存在丙处。5月1日,甲将该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乙自5月1日起取得该汽车所有权,但甲向乙租赁该汽车1年,租期自5月1日起算。”①甲、乙通过占有改定完成了交付,乙因该约定于5月1日取得汽车所有权。②以占有改定完成交付之时,乙取得汽车的间接占有(第二层次间接占有),甲亦为该汽车的间接占有人(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丙为该汽车的直接占有人。
特别提示(二):占有改定系交付的一种。但占有改定的适用范围有两个限制。(1)第一个限制。设立动产质权、权利质权时,若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质权未设立。(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27条和《担保法解释》第87条。)(2)第二个限制。让与人实施无权处分,且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动产质权。(无法律依据,系通说观点)
【例14】甲以自己的汽车为乙设立质权,约定4月1日交付汽车。4月1日,乙对甲提出,由于自己家中车库已满,汽车由甲替自己保管,但乙自该日起对汽车享有质权,甲欣然应允。①甲、乙间质押合同已经生效。②甲、乙已经完成了汽车的交付(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乙不享有汽车的质权,因占有改定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
【例15】甲以自己的汽车为乙设立质权,约定4月1日交付汽车。4月1日,乙对甲提出,由于自己家中车库已满,甲的车库闲着也是闲着,该车就停在甲的车库中,由乙上锁保管。甲含泪照办。①这不再是占有改定。而是甲将汽车现实交付给乙,同时乙无偿借用甲的车库。②乙于4月1日取得汽车的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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