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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患者该怎样面对医疗意外?

(2010-09-18 1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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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意外

医疗事故

医疗意外保险

杂谈

   在国外,医生一直是让人羡慕的职业,虽然在国内,医生目前的处境很尴尬,但是还是会有很多人对这个职业情有独钟。但是,如果我告诉大家,不管是在国外还是国内,医生实际上都是一个具有很高风险的职业,就有很多人不肯相信了。人们可以相信飞行员是一种高风险职业,却不肯相信医生职业具有高风险性。

   医疗活动是一项严密的科学实践活动,直接关系着病人的生命安危。作为医务人员,只能努力把危险因素降低到最低限度,但是无论多么有经验的医生,也不能保证对每个病人都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因为个体差异是无法预料的,而意外就发生在预料之外,那是人们思维认识范围之外的东西,是难以预先想到的。例如麻醉意外,无论是全身麻醉还是局部麻醉,在常规药量和常规操作的过程中就有病人发生意外死亡的事件;又如内窥镜检查中的意外,大家都知道,目前纤维支气管镜和胃镜、肠镜已成为疾病诊断中必要的手段,大多数病人在接受检查时都是安全的,但也有个别病人在胃镜和纤维支气管镜检查中发生意外猝死;还有药物过敏性休克甚至死亡的事件。

  医疗意外的定义:

  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的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病情或患者体质的特殊性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行为。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病人出现难以预料和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即客观上给病人带来了损害事实,但这些损害不是出于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所谓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的结果不但未预见到,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在行为当时也不可能预见。

  在日常诊疗活动中,有的病人因法律知识欠缺,常把“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相混淆。    

  医疗事故的定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医疗事故必需具备的四个要件:

  一、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以及其医务人员,其中,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单位;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以及医技人员)。

  二、主体行为有违法性,即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或常规等。

  三、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失,而且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主观上的过失为医务人员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其诊疗行为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但仍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结果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病人人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此,如仅有过失医疗行为,但无相应的损害后果;或者仅有损害后果,医疗行为并没有过失,均不应视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意外的几个显著特性:

  1、医疗意外的客观存在性

  在医疗损害事件中,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是不一样的。医疗事故是人为的、主观的,可以通过医务人员的努力去避免。而医疗意外是客观的,是医务人员本身存在着或受到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预料和防范或者是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据了解,国际上公认的医疗确诊率为70%,急症抢救的成功率为75%。这说明由于误诊而导致的医疗意外是客观存在的。

  2、医疗意外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医疗意外客观存在,但并非都会发生。这是因为诊疗护理的过程是检查、诊断、治疗、痊愈的集合体,其中的致害因素是复杂的。既有病理因素,又有心理和环境因素;既有患者的个体差异,又有疾病的复杂症状;既有药物和手术的治疗作用,又有药源性疾病和手术并发症;既有自然科学发展水平对医学的制约,又有医生的临床经验。医院的设备条件和医疗管理体制等因素的限制等等。正是人类疾病和患者体质的复杂性,才出现了诊疗护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造成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医疗意外。

  3、医疗意外的损害后果具有严重性

  医疗服务的对象是人,医疗行为直接面对病人的身体和生命一旦发生医疗意外后,必然对患者身体造成各种不可逆的损伤,更有甚者将会导致生命的终结。“生命至上。健康无价”,医疗意外除了给患者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外,更严重的是精神上的打击和伤痛。

  医疗意外的发生比较突然,往往超出了人们认识和常规准备的范围,常使人意想不到、措手不及,多数后果比较严重。因此,病人家属及病人周围的人由于缺乏应有的心理准备,常常对出现的严重后果难以接受和理解,从而导致医疗纠纷。

  中国法院目前处理因医疗意外引起的医疗纠纷一般会采用两种不同办法,现举两个案例说明如下:

  案例一:

  一、案情简介

  1999年4月13日凌晨6点,患者时某来到青湖卫生院求医。经当班医生诊断为普通感冒。因为是急诊时间,医生按规定没给她打青霉素,而给她开了丁胺卡那霉素进行点滴治疗。但一瓶丁胺卡那霉素还未挂完,时某就脸色青紫,呼吸急促。经医生及时抢救无效后死亡。尸体解剖结果表明,时某是特异体质致药物过敏死亡。

  患者家属于2002年5月诉至县法院要求赔偿。诉讼中经连云港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此为非医疗事故。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在对受害人时某的诊疗抢救过程中没有过错,但由于时某的死亡与卫生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一审判决卫生院赔偿原告209 460元。卫生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二、法院判决的依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意外引发的医疗纠纷。在医疗意外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患者出现不良后果的损害事实,但这不是出于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由于医方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因此不能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其承担责任。对患方(即患者及其亲属)来说,也不存在他们在医疗意外中的主观过错问题,因而也不可能要求他们承担过错责任。

  由于医患双方均无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法院就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由本案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后果分担责任。

  案例二:

  一、案情简介:

  31岁的谢女士因上呼吸道感染到某医院就诊。医生经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血常规化验检查后,诊断为化脓性扁桃体炎。经询问病史得知,谢女士既往无青霉素过敏史,故医生给予青霉素肌肉注射治疗(敏试阴性后)。谁料护士为其注射青霉素约10分钟后,谢女士出现过敏性休克,经抢救1小时无效死亡。

  谢女士家人以“医疗事故”为由把医院、医生、护士告到法院,要求赔偿人民币5万元。医学会经技术鉴定后认为,本案不属医疗事故。而法院经审理后也认为,此青霉素过敏不属医疗事故,而属于医疗意外,故驳回谢女士家人的请求;但依照公平原则,建议医院给予谢女士家人3000元以示慰藉。家人不服判决,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判决的依据:

  法院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本例病人患的是细菌所致的化脓性扁桃体炎,且病人既往无青霉素过敏史,护士注射前按规定给予过敏试验,试验结果阴性,故发生过敏性休克纯属意外。意外发生后经医务人员全力抢救无效,故医院、医务人员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从上述两起案例可以看出,几乎是完全相同的两起因医疗意外引起的案件,因为,法院适用了不同的法律条文,患者家属就得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赔偿结果。 对因医疗意外引起的医疗纠纷,不管法院依据哪条法律条文做出的最终判决对医患双方都有失公允。

  法院依据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判决由医患双方分担责任。这种风险分配模式存在不足之处,无法达到良好的经济及社会效果。

  从经济效果来看,其一,对患方来说,患方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害后果,意味着他将承受起一定的经济负担。这种经济上的负担非属于家庭计划之中,是一种额外的负担,会对患方正常的生活造成冲击。对某些患者及其家庭来说,更会使其生活难以为继。而医疗意外是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造成危害,一旦发生,损害后果通常会比较严重。对此问题,风险分担模式并没有加以考虑。其二,对医方来说,医疗意外是医疗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无法根本克服。如每一次医疗意外都要医方承担一定的责任,作出一定的经济开支,累计起来将是一笔沉重的经济负担。据江苏省对医疗纠纷所作的一次调查显示,只有25%左右的医疗纠纷的真正起因是医疗事故。因此,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医方就医疗意外分担部分责任,尽管不是全部责任,累计起来也将使医院难以承受。

  从社会效果来看,其一,对患方来说,如个人及家庭难以消解这种经济负担,影响了个人和家庭生活安定,则会增加社会救助的负担。其二,对医方来说,负担难以承受的累计而至的巨大经济开支,必然会影响医疗单位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会使医务人员因怕担风险,不敢大胆实施正常的医疗手段,不敢采用医疗新技术,只得采取自卫性医疗措施。这显然不利于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将阻碍整个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对患方群体及整个社会都不利。其三,风险分担模式对医患双方所关注的经济负担问题未加考虑,双方间的纠纷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最佳做法: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是通过医疗保险机构,建立社会化的经济分担方式来处理的,而我国的医疗风险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健全。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性质、特点与现状,以及医疗纠纷处理过程所反映出的矛盾来看,尽快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国医疗卫生改革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医疗意外纳入保险制度管理的必要性

  保险是现代社会里一种化解和抗御风险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保险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医疗意外保险等医疗保险业务的开展,既是医疗和保险行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一方面使医疗机构从繁杂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免去支付巨额赔偿金的负担,促进医疗事业良性有序地发展。因为大部分医疗损害并非源于医方的过错或过失,而属于医疗意外风险所致。另一方面也可使遭受意外的病人及时得到赔偿,为后续的治疗及康复提供物质基础,从而能有效地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

  在全社会强化医疗意外的风险意识是构建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的基础

  现代医学的发展使人们对医学的信心和期望、对医务人员的依赖和要求越来越高。表现在临床实践中,就是一旦出现医疗损害或治疗效果与预期效果不一样即归咎于医方。据最近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患者对医疗风险的认识还存在不小的误区,愿意为医疗意外购买保险的人只占四成左右。对于市场上已经推出的一些医疗意外险,以及还在设计中的“误诊保险”和“药品过敏反应保险”等,多数患者也不接受。
 因此,政府、社会、媒体、医院等都要强化医疗意外的风险意识,积极寻求医疗意外风险的防范及化解机制。对于政府和医院来说,有必要加强医疗卫生保健知识的普及工作,有选择地讲一些如无过错输血感染,手术并发症,药物毒副作用等知识。可以利用医院的宣传栏,社区和乡村的宣传栏、医疗卫生保健讲座。电视和广播的公益广告等,宣传“治病冒风险”的观念。医务人员必须要尽可能地把医疗意外情况向患者讲清楚,凡是没有及时让患者知情的医疗意外,医务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新闻媒体也要正确报道和引导医学成果,不要随意地夸大生物科学技术。现代化医疗设备在诊疗护理上的作用,夸大保健品在预防疑难杂症和延年益寿上的作用,防止患者思想上出现一个误区——医学已经无所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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