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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公共卫生经费乱用现象严重

(2010-09-02 22: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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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经费

乱用现象严重

杂谈

   公共卫生是通过评价、政策发展和保障措施来预防疾病、延长人的寿命和促进人的身心健康的一门科学和艺术。一个国家的公共卫生工作的好与坏决定了一个国家国民的身体素质和幸福指数。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政府非常愿意在公共卫生方面多为百姓做些实事。我国在新的医改方案中就明确提出了各级政府要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指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机构向全体居民提供,是公益性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主要起疾病预防控制作用。

   现阶段政府提供给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9个项目,按人群和疾病划分,具体包括三类服务、九项任务。

   第一类是针对全体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

   第二类是针对重点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儿童保健,为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孕产妇保健,为孕产妇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老年人保健,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服务。

   第三类是针对疾病预防控制的公共卫生服务,包括:预防接种,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卡介苗、脊灰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传染病防治,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点处理,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慢性病管理,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居民公共卫生经费是国家为了保障居民都能享受到政府提供的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下拨的固定经费。根据医改实施方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费用纳入政府预算安排。201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

   为了保证公共卫生经费的合理使用,很多省市都出台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基本公共卫生经费实行“统一标准、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绩效考核分配”的管理原则、“财政专户管理、国库直接支付、资金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和“财政年初预算统一安排、分季(月)预拨资金、年末统一结算”的管理方式,以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管理。政府要求将资金直接拨付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经费设立专帐管理。

   虽然政府出台诸多的公共卫生经费管理办法,很多地区的审计部门还会对这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审计。但是全国很多地区普遍存在着居民公共卫生经费乱用现象。很多地区的政府官员根本不知道这笔费用究竟该怎么花,也不知道该花到哪里去?有用这笔钱盖大楼的,有用这笔钱买设备的,也有用这笔钱发奖金的。

   很多公立医院虽然响应了国家号召举办了社区医疗机构,但是却不愿意投入一分钱去做公共卫生工作,甚至还占用、挪用政府下拨给社区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经费用来盖医院大楼,购买高档医疗设备,还有的公立医院把政府下拨给社区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经费当做社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有些民营资本投资的社区医疗机构,投资的老板们会把这笔下拨的公共卫生经费当成自己的投资利润。

   全国各地政府都会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并且根据医疗机构的考核分数下拨公共卫生经费,但是,这种考核办法存在很多弊端。南方某地区的一家社区医疗机构因为是民营资本举办的,当地政府在进行考核的时候,不能做到与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医疗机构一视同仁,设置种种障碍,故意压低考核分数,减少给这家社区医疗机构下拨公共卫生经费,这样的结果难免造成这家社区医疗机构为辖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时候偷工减料。北方某地区一家社区医疗机构因为在年度考核中,成绩不合格,当地政府干脆扣发这家社区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经费,因为,举办这家社区医疗机构的上级单位不肯垫付这笔费用,导致辖区居民很多的公共卫生服务得不到落实。

   针对上述存在的种种公共卫生经费使用混乱的现象,我对此项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1、政府应该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应要求医疗机构按月或按季汇报公共卫生经费的使用情况,对经费的使用进行事前及事后监督,要求医疗机构制定严密系统的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方案。对私自占有、挪用公共卫生经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2、国家应该委托相关部门对各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进行项目成本核算,根据项目核算成本数额下拨公共卫生经费。

   3、公共卫生经费应该采取预拨制,这样才能够保障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能有项目经费的保障。

   4、目前按照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的考核分数下拨公共卫生经费的办法存在很多弊端,建议修改。既然居民公共卫生经费是用来保障居民能够享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这笔费用的所有权就该属于居民,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只是对这笔费用有使用权。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工作的好坏,不应该影响辖区居民享有这笔公共卫生经费提供的服务。因为医疗机构的不作为或工作不到位,就克扣公民应得的公共卫生经费,这是不合理的。公共卫生经费应该是无条件下拨的,政府公共职能所在,绩效考核不合格,应该通过别的办法予以惩戒。

   5、对不能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医疗机构,全国很多地区采取的是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即取消这家社区医疗机构的举办资格。这项措施没有考虑到辖区居民的基本权利,难道辖区居民需要连续三年无法享受到应得的公共卫生服务吗?应该对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工作进行随时监督,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应该马上取消其举办资格,并委托临近医疗机构为辖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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