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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酒女和良家妇女有何不同

(2013-07-18 05:53:51)
标签:

陪酒女

良家妇女

危害性

莫小西

杂谈

分类: 杂谈时评

陪酒女和良家妇女有何不同

导读:强奸陪酒女和强奸良家妇女有何不同?引起以上观点评论的竟然是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的一篇微博。他说: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后来做出修正,说道: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如上所说,引起此观点评论的竟然出之清华大学教授之口,而此观点延伸的事件,是关于李双江之子李天一轮奸案的定论。

关于李双江之子李天一轮奸案就不便再说了,只好关注新闻的人,想必早已熟知,那么我们接下来要论述的是陪酒女与良家妇女的差别,以及易教授说道的危害性。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法律给强奸所下的定义,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肉体上的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

那么显而易见,无论是良家妇女也好,陪酒女也罢,只要是违背被害人意愿而进行的性行为都叫作强奸。这是法律所定义的,其危害性也是相同的,难道因为被害人是陪酒女,受到了强奸,那么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洗脱罪行吗?

其次,李天一案件至今,已经折腾够久了,如今李家抛出被害人属于酒吧陪酒女的言论,只不过是在吸引大众的眼球,让大家把被害人想想成为那种在夜店厮混,靠卖酒水拿提成,对顾客引诱、作风不正派的女孩。由此可见,李家人用心之良苦。可结果却让李家人大大失望,没想到自己抛出的石头却砸了自己的脚,即便被害人是陪酒女,可强奸犯罪事实毕竟存在,只要犯罪事实存在,那么法律就必定给予处罚。而强加于被害人身上陪酒女一称谓,也可见李家人之歹毒,想博得大众的同情心,没想到最后却换来更加声势浩大的声讨之声。

再者,陪酒女与强奸犯罪并没有之间关联,而且这种欲加之词反而侵害了被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李双江之子李天一的代理律师发表声明说:北京警方案发后向社会披露未成年人李天一的真实姓名,涉嫌侵权,社会各界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媒体正在为曝光李天一真实姓名反思中。可如今李家却抛出被害人是陪酒女一言语。难道李天一属于未成年享受隐私权,被害人就不享有隐私权和名誉权吗?而且李家还要让媒体来无尽的炒作陪酒女这样一个概念,那么李家人有何居心呢?

然后,作为媒体难道没有自己的职业道德吗?每一个媒体人难道忘记了自己从此媒体行业之前曾经发过的誓言了吗?如果一个媒体人职业道德都不存在了,那么做媒体人用什么来衡量社会的黑与白呢?李家人难道还要继续闹个不休吗?犯罪事实都存在了,明明白白的摆在了那里,还需要再争论些什么呢?无止无休的争论,难道儿子犯罪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了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一个小学生都知道的事情,难道李家人至今还不明白吗?

最后,我希望社会舆论别再炒作被害人“陪酒女”的概念了,别再让被害人被“陪酒女”第二次伤害。一切留待法庭上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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