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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毕业生与大学校长杀人后的差别

(2012-12-07 02:01:32)
标签:

法律失衡

杀人区别

有法可依

杂谈

分类: 杂谈时评

北大毕业生与大学校长杀人后的差别     文/莫小西  QQ 2942547

这周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周,昨日,30岁的北大法律系毕业生连勇因故意杀人罪,经法院判处死刑后,昨日验明正身,执行了死刑判决。而前日,江西农业大学原副校长廖长明因酒后驾驶,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法院对此案的终审判决为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这前后的差别竟然是如此之大,同样是杀人,前者北大法律系毕业生杀的是一个人,而后者江西农业大学校长杀的是2个人,而且还造成了4人受伤,可得到的最后判决却是如此大的差别。一个昨日已经走上了刑场结束了生命,而另一个已经被释放,为何都是杀人,差别竟然是如此之大呢?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看北大法律系毕业生连勇,30岁人连勇原来并非是一个杀人犯,他从北大法律本科毕业后开始在北京工作,然后创业,经受了创业的失败,然后开始报考司法考试,可最后司法考试也没有通过,一事无成的连勇就这样走到了30岁的而立之年。女友也就是这个时候离他而去的,面对创业失败的挫折,面对考试不过的无奈,再面对女友离他而去的痛苦,他孤零零的存活在这个世界上。正巧此时一小孩儿把球踢到了他的身上,他觉得连小孩子都欺负他,于是把小孩儿骗到住的地方,本想着教训下小孩儿,却没想到失手把小孩儿打死了,然后就把尸体掩埋了。看到受害者家人的寻人启事,对其家人索取15万元,最终难逃法网。

也许在普通人眼里来看,连勇是成功的,毕竟是北大毕业嘛,而且还是北大法律系的,北大在中国毕竟是数一数二的学科嘛。但他接连受挫,没有经受得住打击和挫折,最后产生了逆反和报复社会的心理,从而走上了不归路。正如连勇行刑前说的,要以他为戒,吸取教训。

那么再来说一说江西农业大学原副校长廖为明,他酒后驾驶,开着本田越野,回学校的路上,为了躲避一名行人,而撞上了刚从公交车上下来的行人,导致了2死、4伤。可是这样的恶性案件,这样的重大交通事故,而且还是酒后驾车,竟然法院会判三缓三,而且是以廖为明系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法院根据廖为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示,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更为适宜,故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多么荒谬的理由,难道因为他是所谓的科技人才,就可以在他犯罪后不顾法律之规定,对其敞开便利之门吗?他被成为科技人才就可以逍遥法外,那么为他撞死的两个人还是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撞死了祖国未来的科技人才就可以逍遥法外,那么祖国的未来该作何感想呢?

另外,关于法院的量刑,廖为明属于酒后驾车,而且造成了2死4伤,属于造成了严重后果,可关于量刑却采取了最低的量刑标准,这难道还不能让人心寒和质疑麽?就算他是所谓的科技人员,就算他是大学校长,就算在发生事故后积极的对事故进行了处理,就算他有投案自首的条件。但我们必须要记住,他的酒后驾驶,去年五月一日刚刚颁布的法律,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而且了还造成了如此重大的事故,可法院在量刑上却只是单纯的从机动车肇事考虑,可见是有所欠缺。

而且,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给二审判决提供了改判缓刑的条件,不得不说法院此次判决有损法律的威严。明明一审判决已经从各方面都采取了减轻、从轻的考虑,二审还要再次减轻,而不是以法律法规和法律威严以不顾,而采取有悖法律规定的判决吗?

再者,被告人明明的酒后驾车,可是判决中却从未提到,就算被告人是科技人员,但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科技人员违法法律要从轻发落啊,而且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被告人廖发明是国家科技人员,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还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者的谅解。可是事实本身,受害者的父母并没有取得被告人廖发明的谅解啊,而且对于赔偿一说,受害者是大学生,而且还是 独生子女,在没有取得原告的谅解情况下,法院就由三年判为缓三年,可见法律的公正性已经失去。

由此,对比去年5月高晓松酒驾被拘役6个月来看,廖发明的行为要比高晓松严重的多,高晓松当时没有撞死人,还被刑拘了6个月,没有采取缓刑,而廖发明竟然在撞死了2个人后,还能采取缓刑,难道这不是法院量刑的失衡吗?高晓松不是科技人员,但高晓松至少是名人,是艺人、是对近代音乐事业有贡献之人,是近代音乐的启蒙者和开拓者,他都没有采取缓刑。难道廖发明就拿着是所谓的农业科技人员就能改判为缓刑?中国有多少高晓松这样的音乐人呢?寥寥无几。可是中国又有多少个像廖发明这样的大学校长,这样的科技人员呢?多如牛毛。寥寥无几的音乐人都判刑了,这多如牛毛的科技人员有什么不能判刑的呢?

最后,就在昨天,北大法律系毕业生连勇执行死刑的日子,国家新一代的领导人,再次提出,要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执法必严。那么江西校长廖发明的审判是不是给了新一代领导人一个难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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