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尔干《自杀论》读书笔记
(2013-11-26 22: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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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尔干《自杀论》读书笔记
冉利军
品读原著与阅读教材,二者体验很不一样。“品读原著”能够在作者抽丝剥茧的论述过程中,读者能体会到全书的分析理路与论证方式,有一种探幽寻宝之感,一路的景色与分岔口还能给读者无限的启发;阅读教材或他人转述,更多的是概念理解和内容论述,体验不到原作者在字里行间的心思,更难形成一种与作者对话的感觉,而只是被动的吸纳。然而,我读了原著,也提炼不出教材那样完整的论述,甚至看不到教材中的提到的一些面向,转述者也有自己的理路和取向,使经典理论得到新的发展。因此,对于经典理论,原著和转述应二者兼读,不可偏颇。这是我首先知道教材上对涂尔干自杀论的论述(如自杀的定义、四种类型的自杀等),然后再读原著的感悟之一。接下来,我再具体谈谈自己在读书过程中的一些理解与疑惑。
一、研究对象是什么?——自杀倾向
在《序》中,作者首先谈到社会学家“应该把各种具有明确界限的现象作为研究的对象”,而“各种社会现象应被当作事物,即外在于个人的现实来研究”。这种外在于个人的现实是“支配个人的超越个人的道德的现实,即集体的现实”。
涂尔干认为日常语言中的一些概念具有模糊性,导致“某些不同范畴的事实被不加区别地归入同一个类别,或者性质相同的事实被冠以不同的名称”,因此,需要比较不同事实,“这些事实具有能被科学地探讨所必须的同质性与特异性”。在这样一种方法论的指导下,作者在《导论》中,开始界定本书的研究对象的范畴,即“确定我们打算在自杀的名称下进行研究的事实的范畴”。
首先,从不同类别的死亡中,作者指出“有一类死亡表现出这样的特点:这类死亡是死者自己的有意识行为,也可以说是某种行动的结果,受害者是采取行动的人本身。”再通过举例引入“积极”或“消极”、“直接地”、“间接地”两个维度,初步得出“任何由死者自己所采取的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都叫做自杀。”紧接着,通过“幻觉症患者”幻觉导致的自杀例子的引入,引入“动机”的分析,给出自杀的定义:“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
至此,作者用简练的笔墨给出了所研究事实“自杀”的范畴,但这还不是真正的研究对象。因为个体的“自杀”行为往往属于心理学的研究范畴。社会学研究什么呢?作者笔锋一转,指出“把一个特定社会在一段特定的时间里所发生的自杀当作一个整体考虑,我们就会看到,这个整体不是各个独立事件的简单的综合,也不是一个聚合性的整体,而是一个新的和特殊的事实,这个事实有它的统一性和特性,因而有它特有的性质,而且这种性质主要是社会性质”。通过对“表一:欧洲主要国家自杀的稳定性”的阐释,指出“每一个是社会在它历史上的每一个时刻都有某种明确的自杀倾向,“自杀率”可以测量被考察社会的自杀倾向的强度。——“这种倾向可以成为属于社会学范畴的专门研究对象。这正是我们要进行的研究。”因此,我们看到,社会的自杀倾向(用自杀率来测量,并非个体的自杀倾向)是本书的研究对象。
二、研究理路是什么?
说明了全书的研究对象,再来试图梳理一下全书的研究理路。
首先给出了自己的研究对象:一个社会的自杀倾向。
在此研究界限和范畴中,作者在第一编《非社会因素》中通过数据比较和思辨推理的方式,将人们和其他诸如精神病专家等学科常识判断进行批判,认为“心理因素(偏执狂、神经错乱、神经衰弱、酗酒、仿效)”“生物性因素(种族、年龄、遗传、气质等)”和“自然因素(气候、季节性气温)”不足以解释社会的自杀倾向,但发现了“白昼时间”与“自杀人数”有正向关关系,在这里开始显露出“集体生活”对“自杀倾向”的解释了,后面将解释这种相关性的原因。
在第二编《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中,开篇第一章就指出“根据自杀的方式或形态学特点对有理智的嗯的自杀进行分类是做不到的,因为几乎完全没有必要的资料”,也即找不到可以对自杀进行分类的“性质特点”的标准。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作者在此思路急转,“我们可以确定自杀的各种社会类型,不是直接根据事先描述的特点,而是根据产生这些类型的原因来加以分类”,“我们不必费劲儿去弄清这些类型为什么彼此互不相同,而是立即探索决定这些类型的社会条件;然后根据这些条件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把这些条件分成若干不同的类别。这样,我们就可以确定哪一种特定类型的自杀和哪一种类别的社会条件相对应,总之,我们的分类一开始就是病因学的分类,而不是形态学的分类。”这里的思路就是,先找社会原因,再看这些社会原因如何通过个体而产生自杀后果的。在本编第六章《不同类型自杀的各种形式》对此做了有力的回应,前后一致做了完整的论述。
接下来,作者详细论述了三种不同类型的自杀原因,一般都是先根据现实数据进行比较分析,最后才给出类型定义,到最后才看出是以“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为标准进行分类的。
“利己主义的自杀”是通过观察不同的“宗教信仰”、“文化教育水平”、“职业层次”、以及家庭婚姻和政治团体、社会危机意识激情等维度下的自杀现象,得出结论“自杀人数的多少与个人所属群体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终于在此,给出了“利己主义的自杀”的含义,这跟我之前的理解完全不一样,之前认为这应该是指“解脱自己”的方式来“利己”,而这里的利己是个人在社会中找不到目标与意义。“如果可以把这种个人的自我在社会的自我面前过分显示自己并牺牲后者的情况称之为利己主义,那么我们就可以把这种产生于过分利己主义的特殊类型自杀称之为利己主义的自杀”。紧接着,用了大量篇幅解释为什么有这样一种“自杀的起源”,这种解释有浓烈的“心理学解释”的味道!
利他主义的自杀就是个人太受制于、依赖于社会而产生的一种自杀类型,有三种类型,义务性的利他主义自杀(如低级文明社会老人自杀、殉葬)、非强制性利他主义自杀(如低级文明社会鼓励自杀)和强烈的利他主义自杀(宗教狂殉道),现代文明社会中“军人”的自杀,也出于集体化无个性的利他主义气质。
前两种自杀是从社会对个人的强度来进行分类的,同时社会对个人的调节方式与自杀率的关系在“反常的自杀”中得到呈现。通过对经济危机、家庭婚姻危机对社会自杀率的影响,认为人自身的机体与心理不能节制欲望,需要“社会”这一外在权威的调节,当社会激烈变化,这种约束力减弱,由于“社会失范”、“活动失常”而引起自杀,这就是“反常的自杀”。
本编最后一章《不同类型自杀的各种形式》探讨了各种自杀原因类型下的方式,分别表现出冷漠、有强烈的激情、或愤怒等特点。关于自杀的社会类型的病因学和形态学分类书中318页有一个表清晰的呈现出来。
第三篇《作为一般社会现象的自杀》就是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给出自杀的社会因素以及如何干预自杀倾向的药方(职业团体)了。
三、研究结论是什么?
第三篇是呈现全书研究结论的。
第一章《自杀的社会因素》指出男女、季节等不同类型的自杀率差异产生于“集体生活”对不同群体的影响。作者进一步的指出“在任何时候,决定自杀人数多少的都是社会的道德规范。因此,每个民族都有一种具有一定能量的集体力量推动人们去自杀”,也即“社会的自杀倾向”。“这个倾向是群体所固有的,个人的倾向由此而来,而不是集体倾向来自于个人倾向。造成这种倾向的是利己主义、利他主义或反常等等这样一些影响社会的潮流,无精打采的由于、积极的自我牺牲或者恼人的厌倦等倾向都是这些潮流引起的后果”。他反对用“普通人”的平均概念来表明个人的自杀可能性,具体的偶然事件不是自杀的原因,他为“社会唯实论”做了强有力的辩护,认为在个人意识之外有“社会意识”,并以此为基础来解释个体的自杀。
作者还开辟一章论述自杀与社会道德、法律、犯罪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更好的说明作为一般社会现象的自杀。最后在《实际的结论》一章来探讨自杀的社会功能以及应该如何干预社会自杀倾向,他最推崇的就是依靠“职业公会”来重塑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以调节自杀率。
四、研究局限是什么?
不可否认,《自杀论》是一本经典之作。在阅读过程中,自己也有一些疑惑,也提出了一些疑问。
1、个人感觉,全书一切立论的基础就是在解释“为什么不同的人群有相对稳定的自杀率”。“事实上,对于同一个社会来说,只要观察所涉及的时间不是太长,自杀的统计数值就几乎没有什么变化”。这是他的经验基础,也是他后文所有各种比较(特别是横向区域比较)的基本立足点。
2、涂尔干是《自杀论》中在解释几种类型的原因自杀时,有强烈的心理学解释倾向。如反常自杀中的“欲望”与“节制”;利己主义自杀解释中的“意义”、“目标”、“愿望”,以及利他主义自杀解释中的“个性”、“尊严”等;在不同类型的特点上,如冷漠、激情、厌恶、恼怒等无不是心理学特点。此外,还有一些文化意义上的解释,如道德、观念、价值、精神等,这在他给出的“职业团体”中体现得很明显。我们怎么理解涂尔干社会实在论与其解释的心理学基础呢?这是一个疑惑。
3、应该注意,作者在书中分析的是欧洲的自杀现象,他的理论不一定适合于分析中国现象,诸如男女自杀率差异在欧洲和中国是相反的。社会规范是一种解释取向,中国的自杀现象的解释也离不开传统社会文化的认识与理解,这种文化上的影响,可以用涂尔干所说的几种社会思潮来解释吗?这也是值得深思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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