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
(2019-03-26 16: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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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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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资本监管要求而发行的、对特定触发条件下债券偿付事宜做出约定的金融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其中,“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为2018年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提出的新债券类型。二级资本包含二级资本工具以及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发行二级资本债可以快速补充二级资本,提升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保障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持续稳定发展。
资本补充债的发行场所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机构为中债登。
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资本补充债券可以实施减记,也可以实施转股。
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1、核心一级资本包括:(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二)资本公积。(三)盈余公积。(四)一般风险准备。(五)未分配利润。(六)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2、其它一级资本包括:(一)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3、二级资本包括:(一)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三)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1)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2)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3)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4)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5)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