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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连载------《孩子,你不能私自跟团旅游》连载于《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11月6日45期

(2014-11-08 00:11:45)
分类: 创业课堂

专栏连载------《孩子,你不能私自跟团旅游》连载于《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11月6日45期
专栏连载------《孩子,你不能私自跟团旅游》连载于《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11月6日45期

              孩子,你不能私自跟团旅游

   案例

    2011年暑假,刚满12岁周岁的初一学生黄某和他的同学张某、李某商量一起去武夷山玩,他们背着父母从家里拿了钱来到旅行社欲跟团旅游,旅行社经理接待他们,按报价收取了每人950元团费,并签订“武夷山3日游”旅游合同。黄某的父亲得知此事后,坚决不让黄某去旅游。要求旅行社退还团款。 

 法理解析

这是一起关于未成年人旅游合同的纠纷。

    我国《民法通则》以公民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为根据,以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为条件,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3种。1018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只能进行和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和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如接受赠予、奖励、报酬等行为),其他的民事活动则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本案中,黄某刚满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不能完全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可从事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签订“武夷山3日游”旅游合同,意味着小孩较长时间脱离父母的监护外出旅游,无法充分保护其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签订合同已经超出黄某的年龄、智力所及范围,黄某不能独立完成,必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

  黄某和旅行社签订合同有效吗?根据合同法规定,一个民事合同生效必须具备3个要件:(一)主体合格,即行为人(缔约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即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当事人一方因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影响其真实意愿签订的合同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消;(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在本案中,黄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签订旅游合同,所签的旅游合同存在主体要件的瑕疵,如果其父母追认其行为,消除瑕疵,合同有效,否则,合同归于无效,这种合同学理上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黄某所签的旅游合同,其父母坚决不同意,该旅游合同归于无效。旅行社应当将团款950元返还黄某。本案黄某没有受到经济损失,不存在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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