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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权利设立死刑吗?

(2014-11-07 15:01:01)
标签:

哲学

科普

分类: 社科文化

       死刑的存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一个热门议题,前一阵子在台湾也掀起了不小的骚动。根据调查,台湾的民意普遍支持死刑,但这还不足以用来支持死刑的存在。当我们将死刑议题拿到台面上讨论时,应该采取的方式是谨慎思考与理性对话,尤其此议题关乎人的生命,公众意愿与个人情感必须暂时排除在外。接着让我们来看看,我们可以通过哪些理性的方式来支持死刑,以及其困难。

 

支持死刑:报应论与后果论

       一般来说,支持死刑的人通常持有的论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报应论”的观点出发。这种观点认为罪犯的惩罚应该与其罪行相称,如果罪犯的罪行对社会造成十分的恶,那么罪犯就应该受到十分的惩罚,依此类推。如此一来,如果罪犯造成十分严重的恶行,就必须承担同等程度的惩罚。对人来说,最严重的惩罚莫过于生命被剥夺,因此,当罪犯的恶行达到某种程度之后,死刑是一种最能够相称于其罪行的惩罚。所以,死刑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另外一类观点是根据后果来考虑,被称为“后果论”。这种观点主张惩罚的目标在于其威慑力。当我们惩罚罪犯时,我们不但是要威慑罪犯,让他们以后避免犯下同样罪行,同时也要威慑社会上潜在的罪犯,让他们因此感到警惕。死刑是一种最具有威慑力的手段,只有当死刑存在时,才能够用来威慑那些意图犯下极大罪行的人。

 

报应论的问题

       我们先从第一类观点来讨论死刑的存废问题。报应论的观点看来很符合一般人们对惩罚的直觉,一个人犯了多大程度的错,就应该承担同样的痛苦。就连我们在制定法律时,都会要求法律必须符合比例原则,不可以让重罪受到轻罚,反之亦然。

   

       但是,报应论真的足以支持死刑的存在吗?我们知道,报应论这种观点最古老的来源,就是所谓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罪犯如果让对方失去了手臂,就必须赔上一只手臂。但是,这样的想法在现代已经无法适用。对许多人来说,人有基本的尊严及权利,有些行为不能够施加在其他人身上。比如说,我们对性侵犯的惩罚,不会是让此人也受到性侵害。同样地,我们也不会去虐待那些虐待他人的罪犯。当我们对待这些犯人时,我们依然采用剥夺其自由的方式来惩罚。换句话说,就算这些罪犯有这样的罪行,我们也不能够用同样的手段对待他们,这是因为我们普遍认为某些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无论我们如何愤怒,都不能将之施加在人的身上。

   

       如果我们认为“性侵”的性侵表及“虐待”的施虐者,是不被道德许可的行为,那么,我们如何能够同意剥夺杀人者的生命是被道德许可的呢?如果道德不允许我们剥夺杀人者的生命,法律似乎就不能保留死刑。

       支持报应观点的人可能会主张,有些人的罪行已经重大到只有死刑才足以与其相称,如果不能对这些罪犯判处死刑,将是一种严重的不正义,罪行与惩罚会严重地失衡,更会令大众无法接受。但是,死刑真的是一种我们可以借用以恢复正义的手段吗?如果正义就是严格执行“罪刑与惩罚相称”,那么我们是不是必须同意,在某些罪大恶极的行为下,我们可以允许“凌迟致死”的刑罚呢?

   

       关于报应观点的讨论,我就停在这边,读者们可以再想想看,我们真的是在理性上认为死刑是种可以被使用的手段,还是只在情感上这么认为?

 

后果论的问题

       接着是“后果论”观点的讨论。后果论观点认为死刑的威慑力是有必要的,只有死刑存在,才能够威慑那些想要犯下极大恶行的人,让他们因此有所顾忌,不敢犯罪。这样的想法看起来也颇具吸引力,但是,这样真的足以支持死刑的存在吗?

    

       首先,后果论观点关注刑罚的后果,而刑罚的后果有两个面向,一个是针对受刑人,一个是针对潜在罪犯。显然,死刑的存在无法威慑受刑人,因为在执行死刑后,受刑人已经失去生命,当然不可能在未来犯下同样的过错。因此,死刑对于受刑人来说不具有威慑力。那么,死刑对潜在罪犯的威慑力,真的有支持者所主张的那样明显吗?这个部分必须交由实际的统计数据来决定。可惜的是,不管是支持死刑或反对死刑的一方,似乎都能够拿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因此,死刑的威慑力目前看来还是不够明朗。

   

       或许有人认为,这种东西还需要统计数据吗?人就是怕死啊!既然人怕死,那么死刑当然具有威慑力啊!但是,人真的这么怕死吗?我们可以通过下面这个问题来检视一下。我相信大多数人都有驾驶交通工具的经验,在驾驶交通工具时,我们通常会遵守交通规则。现在问题来了,我们遵守交通规则的原因,主要是担心我们的生命安全受到伤害,还是因为我们不想被开罚单呢?当我们闯红灯时,我们最担心的是发生交通意外,还是前面出现警察呢?我想对许多人来说,恐怕都是后者吧。

   

       有人可能会认为,上面这个例子是错误的模拟,因为那些担心前面出现警察的人并非不怕死,只是当下没想到这样的行为可能造成足以死亡的意外罢了。如果支持死刑的人这么响应,那么反对死刑的人就可以顺着说:你看吧,这些人在这种情境下没想到可能会死亡。同样地,许多犯罪者在犯罪的当时,也不会认知到自己的罪行将使自己被处以死刑。如此一来,死刑的威慑力根本就没有效果嘛!

   

       上述的说法真的足以说明死刑的威慑力不足吗?这个问题我将不再多做叙述,丢给读者自己思考。支持死刑的论述当然还有许多,同样地,也还有其他反对死刑的论述没有在这里出现。最后,我想问同一个问题:如果威慑力真的可以用来支持刑罚,那么凌迟处死的威慑力一定比死刑还大,我们是否也必须接受这样的刑罚呢?如果不行,是否代表着刑罚有一些不能逾越的界线?如果有的话,死刑是否逾越了那条刑罚的界线?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在讨论死刑的存废时,更为根本的问题。

 

 国家有权利设立死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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