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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楠可不可以状告言成?能不能状告新浪?

(2011-05-23 06:04:40)
标签:

孙楠

天安门广场

gb2312

诽谤罪

精神损害赔偿

分类: 随笔

 

新浪博客首页最显眼的位置已经被孙楠状告言成一案的相关博文占领了。目前看,舆论似乎一边倒的对言成表示同情,众口一词的讨伐孙楠。但是细看这些水分极大的博文中,还是有很多博友在评论中表示出了对孙楠的支持。

孙楠可不可以状告言成?能不能状告新浪?以下从法律层面试做分析: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我国《刑法》是如何定义诽谤罪的。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名成立的第一个客观要件是: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言成是不是捏造了事实?诽谤孙楠的内容是不是完全虚构?答案不言而喻。

诽谤罪名成立的第二个客观要件是: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言成是否对其捏造的事实进行了散布?这一条也是没有任何疑问的。言成的博客已经接近一千万的访问量,尽管孙楠的诉讼出来后,言成已经删除了那篇捏造事实的博文;但是新浪网的后台机房应该不难查到这篇博文的访问量,那将是一个县城的人口数。更为恶劣的是这篇博文被很多网站转载,甚至一些不负责任的报纸也加入了炒作的队伍。在孙兴未被爆出前,矛头直指孙楠的又何止千万?而这一切将捏造出来的虚假事实无限放大并广为散布的始作俑者就是言成。

诽谤罪名成立的第三个客观要件是: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说凭借此前网易娱乐新闻版面刊载《涉毒巨星已离异形象健康(组图)》一文中的剪影,人们还只是在猜测的话;言成博文中刊登了吸毒巨星剪影图和孙楠照片的对比,就已经是明白无误的指向孙楠了。按照法条的解释,言成的诽谤已经是言之凿凿了。

诽谤罪名成立的第四个客观要件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注意,这里的关于“情节严重”的四条定义间用的是分号,也就是说这四条定义是相互并列的关系,其中有一条成立就足以成立诽谤罪的第四客观要件了)。孙楠是一个公众人物,言成的博文对孙楠公众形象(包括人格和名誉)的造成了不仅仅是恶劣,而是极其恶劣的影响。

言成的行为符合前述四条诽谤罪名成立的客观要件,诽谤罪名成立。

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再来看看关于诽谤罪名成立的主观要件,相关法条是如何解释的:诽谤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言成能够证明他不是故意的吗?不能),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言成不知道他的行为会对孙楠的名誉造成损害,严重的损害吗?知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是的,言成认为孙楠和他是不相干的人,只要自己的访问量不断增长,只要自己能够因此而赚足眼球,这个结果正是他所期待的)。

综上所述,言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孙楠的诽谤,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对诽谤罪罪名成立的主、客观要件的规定。既然如此,孙楠凭借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错?孙楠理所当然可以状告言成。

有人在博文中说孙楠是挑柿子专拣软的捏,只敢告一个初出茅庐的学生,不敢告新浪。这里要甄别一下,首先,言成已经是一个成年人了;其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个博客访问量接近千万的人,已经是一个公众人物了,言成更应该学会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如果通过这个案例可以让我们的社会风气不要那么浮躁,少一点无聊的炒作,多一点务实的风气那实在是国家幸甚!其意义不下于在天安门广场树立孔子雕像。

至于孙楠为什么不状告新浪,道理很简单:<<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 4.6.6 条明确约定,“不得利用新浪提供的网络服务上传、展示或传播任何虚假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那么,类似言成的行为出现了怎么办?该协议的7.1条约定,“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新浪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使用新浪网络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新浪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尽管新浪的这份使用协议并不十分严密,但孙楠若要状告新浪恐怕难度还是很大的。因此,明智的做法当然是避虚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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