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剧本著作权侵权纠纷认定
(2016-05-10 19:50:06)| 标签: 法律律师 | 
如今,中国电影票房市场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票房市场,仅仅次于美国,而从《泰囧》到《西游降魔》,从《捉妖记》到《美人鱼》,一部部国产电影再刷新着国产票房的记录(在此不考虑票房注水成分)。而大量投资也顺势涌入电影行业。
 
目前,中国电影中,大部分人认同的一个观点为:我们不缺钱,缺的是好剧本,也即是资金过分充裕与高质量原创剧本稀缺的矛盾。
 
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甚至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编剧尤其是小编剧,辛辛苦苦写出来的剧本,交由影视公司或者导演看后,往往没有下文,没过多久类似或者雷同电影计划就开始启动。而编剧往往缺少足够的证据,同时考虑到诉讼的成本,无法维权或者放弃维权。
 
一定程度而言,原创剧本被抄袭模仿,编剧权益无法实现,直接导致了编剧原创动力不足,国产剧本质量下降。从长远来看,这必将影响中国电影行业的发展。
 
为此,如何破解这一魔咒,是摆在电影人尤其是编剧行业面前的一大难题。实践中,也出现了时间码等方式。
 
本文试图从个案出发,从法院认定的标准入手,倒推保护原创剧本IP的方法。
 
知己知彼,百战百胜。首先我们必须先熟悉法院对于保护编剧原创剧本的态度和标准。
 
法院态度:坚决打击侵权行为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2014年11月6日,我国成立了中国第一家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随后,北京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在北京,编剧剧本侵权一审将集中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和石景山六家城六区法院,二审终审将全部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例如芈月传案,一审由朝阳法院审理,二审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在法院成立之初,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就曾公开表示,要坚决打击侵权行为。事实证明也是如此,2016年4月13日,北京高院公布的2015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四起案件与著作权相关,其中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都直接与编剧相关。4月15日,第三方数据平台发布报告,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审理的著作权案件中,研究样本数据中涉及判赔一审民事商标案件一共只有6件, 其中 1件案全额支持300万元诉讼请求。
 
法院意见:剧本相似必须满足“接触”要素
 
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给予了电影人和法律人很多的启示。其中之一便是明确了剧本相似的标准:必须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
 
也就是说,法院认定编剧原创剧本是否被抄袭、模仿,接触是判定的首要因素,如果根本没有接触的可能,各自依据思想独立进行了表达,即使相似,也不能认定为模仿甚至抄袭,而是独立拥有著作权。
 
基于上述种种,从编剧角度而言,防止被接触似乎是第一步。但是这与电影行业的行业的现状有非常大的冲突。编剧创作完成剧本后,必须像钞票一样,进入“流通环节”,影视公司或者潜在买家才能看到后,才能决定是否购买(签约编剧、订制剧本等不包含在此类)。所以剧本流通是必然,被接触也是必然。
 
但是,如果自己的剧本被影视公司采用,而随后又发现某部剧与自己的剧本相似,认为被抄袭而提起诉讼,仅仅凭借上述原理是行不通的。因为法院断案的依据很明确——证据!
 
在此笔者将从“剧本公之于众”和“剧本未公之于众”两种情况进行论述。
 
剧本公之于众需保存的证据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发表权就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换句话说,公之于众就是发表权,编剧可以决定剧本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
 
公开发表在报刊、图书。在杂志、报纸上发表自己的剧本或者印刷成书,即使印刷后的杂志、报纸、图书从来没有人翻阅,但却属于公之于众。为此,此种情况,编剧只要保存好刊登剧本的杂志、图书即可,因为并不要求证明相关人已经实际发生知晓、接触的事实。
 
不特定的公众能够接触。除上述将剧本正式出版外,法律上规定的“公之于众“还包括任何形式的发表,即通过展览、表演、放映、广播、通过网络发表,使得其剧本处于被不特定的公众能够接触到的方式。以展览为例,编剧需保存好剧本参加展览的时间、地点、规模、参观人数、展览当天情况等资料。
 
特别提醒:”公之于众“并不能简单理解为公众的数量,而是不特定公众。同时,如果编剧仅仅是作了发表的决定,但剧本尚未公之于众,此时如果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也构成侵权。
 
剧本未公之于众需保存的证据
 
根据其他作品推定剧本公之于众。也就是说,虽然编剧的剧本从未发表,但是有根据其剧本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就能证明剧本已经公之于众。
 
在琼瑶诉于正一案中,琼瑶认为《宫锁连城》侵犯了其剧本《梅花烙》的改编权,于正答辩认为,琼瑶的剧本《梅花烙》从未发表过,于正不存在与改剧本内容发生接触的可能。
 
上述情况就是典型的”剧本未公之于众“的一类情况。对此,法院认为,剧本《梅花烙》与电视剧《梅花烙》内容的高度一致,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出可以推定为剧本《梅花烙》的公开发表,因此,可以推定各被告均有接触剧本《梅花烙》的可能。
 
没有作品推定剧本公之于众。可以琼瑶是幸运的,因为虽然《梅花烙》剧本从未发表,但是却拍摄了《梅花烙》电视剧。实际生活中,大部分编剧的剧本无法被拍摄成影视作品,这也模仿、抄袭发生后,编剧维权最难之所在。
 
实际判例中,一些情形可辅助法官推定剧本公之于众,如:抄袭者、模仿者不具有对涉案剧本自行创作的能力;抄袭者、模仿者以不平常速度完成作品创作等事实;剧本之间存在明显近似,足以合理排除抄袭者、模仿者独立创作的可能性;抄袭者、模仿者的剧本中包含有与编剧剧本中相同的错误,而这些错误对作品毫无帮助等。
 
当然,在将剧本提交给影视公司时,最好通过邮件而不是当面递交,双方之间对于剧本的意见,在当面交流的同时,有短信、微信等证据固定。
 
在证明”接触“后,仅仅是证明抄袭或模仿的第一步,不足以认定构成抄袭或模仿,因为,两剧本之间的实质性相似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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