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恋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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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昨天上午9时30分,省高院在佛山中院第一法庭正式对成瑞龙案进行二审公开审理,成瑞龙展开了自己最后的辩护,在湖南株洲一案中,成瑞龙完全推翻了自己之前的供述。在庭审的最后阶段,他再次向受害者说对不起,并当庭表示愿捐出全身器官。(新浪新闻)
图片中这个看似文雅的男人就是在中国造成恐慌,制造多起杀人惨剧,被人们称为杀人恶魔的犯罪嫌疑人成瑞龙,在经历长时间的侦查和审判后,昨天二审虽然没有做出最后判决,但是很明显,成瑞龙难逃一死。但是在结局确定的情况下,他说出了一句让人们都能惊讶的话:“我愿意捐出全身的器官”。
“死后捐器官”这已经在报纸杂志,新闻报道中屡见不鲜,什么样的人都有,出于什么原因的也都有。关于这个时常出现的现象,笔者想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捐献器官”,这是个很伟大的举动,不考虑其他因素,这真的是一次重大的贡献,古人认为人身上的任何东西都是父母给的,破坏任何一处都是不孝的表现,到了当代,捐器官虽然不能称为不孝,但是对于自己,对于家庭也是个难以启齿的话题,难以接受的观点。
关于对“捐献器官”的讨论,笔者觉得有必要进行分类讨论。有健全的人为了家人,为了朋友,为了他人奉献的,捐出自己的某个器官,这不用说,当然是令人敬仰之举;有不健全的人为了公众利益捐出自己的器官,如即将失明的人捐出眼角膜,这也毫无疑问是令人钦佩的举动,令人感动;有即将死去的人民,在死前叮嘱家人要将自己身上有用的器官捐献出去,作出这样的决定不得不让我们肃然起敬,因为毕竟中国人还是讲究一个“全尸”的,家人能接受也是很不容易的,这反映了一个家庭的伟大我觉得。最后一类就是那些被判处死刑的死刑犯了,他们如果做出了“捐献器官”的决定和申明,我们要怎么看待他们呢?
针对这个问题的态度,笔者认为主要会有这几种倾向:
第一种,人们会对做出“捐献器官”的死刑犯产生怜悯,虽然他罪当处死,但是他能在死后对他人做出一点贡献,也是他对自己生前罪行的弥补。我觉得这是很理性的看法,据我所知,公共陵园是不接受死刑犯下葬的,也就是说,死刑犯死后也是孤魂野鬼,下地狱也是人心所向。死刑犯与其生前死后都要被人唾弃,还不如做出点自己能做的事,现代科技的发展也让这么弥补成为了可能。
第二种,人们会产生一种极端的情绪,认为“捐献器官”的死刑犯真的是良心发现了,与其把他杀了,还不如让他活着弥补,甚至产生了放过他,原谅他,为他减刑的思想。我觉得这是个很危险的想法,抱这种思想的虽然不会很多,但是刑法的严酷性是不会因为人心的善良而改变判决的,我们也千万不要为了一个感动的举动而忘了死刑犯此前犯下的罪行,所以,这种态度值得三思。
第三种,人们可能会产生厌恶,认为这是在作秀的想法。我觉得这也大可不必,死刑犯面对的即将是死神的来临,谁也不愿意以自己的生命来作秀,当然我们不排除他们为了改善自己的名声,为家人挽回点颜面,让自己走的高尚点,没有争议点。我们也要谅解这样的想法,毕竟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
以上就是对于死刑犯捐献器官可能出现的态度分析,笔者的观点更趋同于第一种,但是还是要借鉴其他两种,折中态度者这里我觉得才是最好的,客观,冷静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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