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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主人是否担责:人有罪,狗无罪!

(2009-12-02 13:20:09)
标签:

狗无罪

小偷

狗主人

无过错责任

田军

四川

文化

分类: 法律纵横

文/恋家的人

 

事件回顾:

2009年11月27日凌晨两点左右,两名小偷潜进双流县广都大道旁的电信花园居民楼行窃,被发现后仓皇逃跑。慌不择路的小偷翻围墙跑进了隔壁的别墅里,谁知,别墅里有两条大狼狗,见到有陌生人进来,遂大叫然后上去咬住了其中的一个小偷田军。尾随而来的居民看到此情形动了恻隐之心,但是别墅主人不在家,谁知狼狗不依不饶,田军被逼无奈爬上大树,但是等到救护车来把他从树上救下,田军因失血过多不治身亡。

 

各方观点:

 此事一出,在社会上引起了一波讨论,到底这个责任在谁?谁要为这起命案埋单?

 当地的一些民众:“小偷本来是来盗窃的,行为本身就违法,又私闯民宅,被咬死活该!所以这起事件责任全部在小偷自己身上,自作孽不可活。”

 当地公安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看来,狗主人并未涉及刑法,不必付刑事责任,至于要不要付民事责任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四川某律所律师:“别墅出于封闭状态,受害人田军以非法的方式侵入民宅,过错在先;狗主人不在家,无法控制狗的行为;小偷是由于自己的盗窃行为而产生这样的后果,所以别墅主人既不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主人在家而不制止狗那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主任唆使的,则主人要负刑事责任。”

  四川某律所律师:“无论狗主人是否在家,狗的主人都应该对狗有管路的责任,从现在看来,狗主人有疏忽管理狗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鉴于是小偷私闯民宅在先,所以可以从轻处罚狗主人。”

 

最终解决方法:

  对于社会上的纷纷议论,当地的仲裁机构作出了这样的决定,双方同意的话,由狗主人陶老板支付小偷田军家属赔偿金15万,陶老板不负刑事责任。此决定一出,当然引起了狗主人陶老板的严重不满,提出抗议,最终在调节下,作出了这样一个令我十分气愤的决定:把两条狗杀死,另外陶老板赔偿田军家属4万。

  此事就这样以“将狗枪毙”而草草收场,事件虽然已经结束,但是我愤愤不平,发表我的见解,为死去的老狗伸冤!

 

对于责任承担 我的观点:

  首先,狗主人陶先生肯定不负刑事责任。据报道,事发地点处在非禁止养狗区域,陶先生领养两条大狼狗看家是很正常的情况,但是事后调查,这两条狗的登记已经失效,这是陶先生的一个过失,这是负民事责任的一个原因。陶先生把狼狗关在院子里,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管理义务,不进入这个院子,小偷就不会被咬死。很多人会怀疑陶先生养两天这么大这么凶狠的狗本来就是对社会安全的挑战和威胁,但是依照刑法上的规定,这属于“事先设置防护设施”的行为,这个行为有无责任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这个事先设置的设施危害了不特定人的利益该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如果没有威胁到不特定人的利益该行为法律允许。很明显,陶先生把狗关在自己的院子里,如果没人进入该院子,就不会危害到任何人的利益,所以陶先生的这种事先设立的行为也是法律所允许的,综上,陶先生不必为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其次,狗主人陶先生应该民事责任。刚才说了,这两天狼狗的登记已经过期失效,陶先生没有及时补办登记,这是一个过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其次陶先生按道理来讲晚上出去应该把狗看好,也应该适当考虑到误入其中的人的安全,这是一个小失误。最重要要担责的原因是他看养两只狼狗的行为给任何人造成危害都要承担责任,这在民法上成为“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中很明显的表明了领养宠物,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不管主人有没有过失,都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在这里,陶先生因为养狗造成小偷田军死亡的结果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至于责任大小的鉴定,还需要法院的调查和判决。

所以,对于该事件,应该的解决结果是:狗主人陶先生不负刑事责任,但需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到底赔偿多少,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仲裁机关裁决。

 

沉重的反思:

  虽然结果说是这么解决,但是事实上的解决方式令人这么的毛骨悚然,两条“忠心耿耿”“恪尽职守”的老狼狗就这样的被杀死了,换来的只是陶老板少付了几万元,和小偷家属亲手杀死“凶手”的快感和满足,但是对于这两条老狼狗,这是多么的不公平!凭什么要杀死他们?他们做错什么了吗,如果他们是两条生病的,疯了的狗,到处咬人的狗,杀掉我无话可说,但是就是这两条善良本性的狗就是因为维护了主人的利益而被主人“出卖”惨死,真有点帮助别人反而被别人在背后捅一刀的感觉,有苦说不出,但是狗毕竟是狗,他们只能选择接受。

 我不是在意气用事,不是在用感性在分析问题,现在的思想全是理性的,只是通过法律和人性的角度来剖析这个案子,其实它在我的脑海里停留了几天了,现在写下来也算一颗悬着的心落下来了。

  这个事件虽然已经过去,但是其中的原委,思想,态度,看法,真的不应该就这样沉下去,最后再说一句话:在这个事件中,不管哪个人有罪,狗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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