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税务快讯】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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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2018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88号文的操作性指导文件《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88号文和3号公告落实了国务院于2017年8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39号文提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以期营造更好的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外商持续和扩大在华投资。自39号文发布以来,各界均对这一鼓励政策的落地实施翘首企盼。88号文和3号公告正是39号文政策的落地文件,对享受递延纳税的条件、程序、后续管理和执行时间等作了具体规定。其要点如下:
1.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2. 符合哪些条件才能享受上述优惠?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方面的条件:
2.1 投资方式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进行直接权益性投资,具体是指:
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上述投资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战略投资除外)。
2.2 资金来源
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其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
2.3 资金路径
用于投资的资金(或非现金资产)须从利润分配企业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
需要注意的是,88号文对于资金路径的要求非常严格,资金不得经过其他账户周转,非现金资产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方代持,这会导致一些经过第三方暂管账户进行的股权转让交易无法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因此,建议纳税人在进行这类交易时,考虑使用符合规定的资金划转路径,以便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
2.4
直接投资鼓励类投资项目,即被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限内从事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号)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6号)的一项或多项(即至少开展一项)经营活动(其中经营活动包括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研发活动、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其他经营活动,且日后目录的修订不影响该优惠的享受)。
3. 新政何时生效?是否可以追补享受?
新政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适用。
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而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税款。
4. 享受优惠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为了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别履行以下程序:
4.1 境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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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利润分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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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应在收到《递延纳税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相关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转发相关信息。
申请享受优惠具体流程图:
5. 何时需要补缴递延的预提所得税?
5.1 实际收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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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已享受优惠,经税务部门后续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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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补缴递延的预提所得税时可以适用税收协定,并且应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除非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
我们的评论
88号文和3号公告对于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条件制定得较为宽松,释放出中国对于吸引和留住外资的积极信号。有意愿用从中国分得的利润在华进行再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应积极了解上述两则文件,注意投资范围的选择以及交易形式和支付方式的合理安排,以充分享受这一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