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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避税制度三十年历程梳理

(2017-03-11 08:18:41)
分类: 避税反避税、偷税、稽查

2017-03-09 刘付永 国际税收俱乐部

细细数来,若以深圳1987年试点为起点,到2017年,中国反避税制度刚好走过了三十年历程。我国反避税制度从最初的摸索、尝试到逐步走向完善乃至和国际接轨,真正做到了“三十而立”。下面笔者就一一梳理这三十年间我国出台的各类反避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一些重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一、摸索阶段——深圳的最初试点

1987,深圳市政府颁布了《深圳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反避税法律。虽然该暂行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法律层级不高,但是在当时为防止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该办法更大的意义在于它的启蒙作用,在那个对外资企业敬若神明的年代,它第一次将反避税意识灌输了给税务机关。

二、实施阶段——全国统一的反避税制度

199171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首次在全国范围内以全国人大立法的形式对关联交易税务管理问题做出明确的归档,并且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独立交易原则。同日施行的国务院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对关联企业的判断、独立交易原则以及关联企业间购销业务、融通资金、提供劳务、转让财产等方面的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做出来原则上的规定。199311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把反避税调整的主体范围从外资企业扩大到全国所有企业。同年8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确认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同样的条款。

20014,全国人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20029国务院颁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我国反避税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特别规定了反避税调查追诉期以及引入预约定价协议制度。

以上是这一阶段颁布的反避税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法律层级较高,具有较高的法律阶位和效力。不足之处是原则性规定多,法条内容线条粗,可操作性不好。所以为了便于各地税务机关对反避税问题进行实际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方式颁布了几个操作层面的文件:

199210,分别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和《关于贯彻<</span>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

199312,发布《涉外税务检查规程》(国税发[1993]144号)。

19968,下发《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span>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468号)。

19982,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25号),这是首次发布在名称中包含有“转让定价”的税收文件。

19984,颁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暂行)》(国税发[1998]59号),对国税发[1992]237号文进行了完善和补充,首次比较完整地规定了反避税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并附列了一整套有关关联交易的税务审计、调查和调整的工作程序底稿,标志这我国反避税制度初步规范化和程序化。

19994,发布的《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国税发〔199974号)以及20044月发布的《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国税发[2004]38号),加强涉外企业税务审计,有力地支持了反避税调查调整工作。

20034,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span>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地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对征管法规定的反避税适用十年追溯期的情况进行了细化说明。

20046,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0号),同年8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都强调了反避税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0049,颁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国税法[2004]118号),将征管法引入的预约定价制度加以规程化。

200410,发布修订后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2004]143号)。

20055,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449号),同年7月,制定《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115号),这两个文件中有关条款是关于反避税制度的技术性规定。

三、完善阶段——新企业所得税法与2号文

200811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同日施行的《实施条例》中,都单设一章“特别纳税调整”,在基本法律层面上,全面而系统设立了我国的反避税管理制度。

2008年为配合新企业所的说法的实施,总局相继发布了几个反避税管理方面的文件:8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10颁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12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

20091,反避税立法史上一部划时代的最具系统性规定的文件横空出世,这就是《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被业界称为2号文),该文对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等反避税基础管理事项以及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都做了详细的极具操作性的规定。至今,2号文仍是指导我国反避税管理的主要程序法。

为应对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利用集团内部交易转让定价转移在华子公司利润日益严峻的形势,20097,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特别规定“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同年12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规定“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20115,发布《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1]173号),设立反避税专项经费,为反避税管理提供保障支持。

20122,发布《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12]13号,)《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12]16号)规范反避税调查的内部流程。同年4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税发[2012]41号)从五个方面强调完善“十二五时期”的反避税工作机制。

201312,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实际,2010年开始,逐年编制了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介绍了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执行程序及实践发展情况。至今已发布7份报告(2009年至2015年,当年发布上年报告)。

四、发展阶段——深度参与国际反避税规则制定,积极落实BEPS行动计划成果

20136OECD发布《BEPS行动计划》,并于当年9月在G20圣彼得堡峰会上得到各国领导人背书,201510经合组织(OECD)发布了BEPS的全部十五项报告成果,国家税务总局深度参与各项成果制定,并且积极履行承诺,积极实现BEPS行动计划成果的本地化。

包括:

201412,颁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修改了2号文中关于一般反避税的规定。

20152,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范调整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过程利用滥用组织形式等方式的避税行为;同年3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强调利润划分要与经济实质向匹配。

20156,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同年9月,发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契合BEPS行动计划,在十四大方面对2号文进行全面修订,新增“无形资产”、“关联劳务交易”、“利润水平监控”三部分内容。

20166,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同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

另外,总局于20169下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6]137号),对新形势下反避税内部工作规程做出修订。

回顾30年来我国的反避税相关制度的出台和修订过程,其中一个最显著的特征是紧紧跟随税收实践和法律实践的推进,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截止目前,一个透明、公平和统一的操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反避税法律体系基本完善,反避税管理工作逐渐步入科学、规范、全面提升质量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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