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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究竟怎样确定关联交易的合理利润

(2017-01-21 19:09:48)
分类: 特别纳税调整与反避税

 2017-01-20 转让定价观察

对于不少在华外资企业财务人员说,关联交易合理利润的确定是令人头痛的一个难题。即使中介机构出具的同期资料说明本企业的关联交易利润处于合理利润区间内,仍有不少企业被税务机关调整征税。他们十分担心自己公司成为下一个纳税调整对象,却又苦于不能自己正确判断、评估关联交易的税务风险,压力山大,如履薄冰,如果风险爆发自己随时可能因此下岗。

从媒体报道看到,税务机关的反避税年增加600亿税款,个案调整上亿元的不少,甚至上十亿元的,但他们从来没见过税务机关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来确定企业的关联交易利润合理性的具体案例,不知道税务机关究竟如何操作。

外资企业的财务人员十分想明白下列问题:

不同类型企业的关联交易测试对象如何确定是买方还是卖方?

可比企业的行业范围、定量分析、定性分析是如何与被测试企业挂钩的,比如,研发费用、销售费用比率是否应当与本企业的实际比率一致?

进料加工企业的可比对象是否可以是全功能企业?

如果进料加工企业选择的可比企业是集团代工企业,是否应当剔除境外母公司对利润的贡献?

为什么单一制造功能企业的关联交易不能亏损而现实当中有不少同类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亏损、倒闭了?

开业初期企业的可比企业是否也应该处于开业初期才具有可比性?选择进入稳定状态的企业是否不可比?

税务机关在选择可比公司时如何区分同类产品的附加值差异呢?

例如:同样代工生产笔记本电脑,A集团的产品在同一个子公司完成,B集团的产品按工序分别在台湾、泰国、中国的三个子公司完成,税务局会要求这三个子公司分别与A集团一个子公司的利润一样吗?或者说A公司用半成品组装,B公司用元器件生产,税务机关在确定可比企业时是否考虑及如何考虑其附加值差异呢?

2号文说关联交易低于可比公司中位值要按中位值调整,比如一公司的关联交易利润略低于中位值却远高于下四分值也要被调整吗?对于高于中位值的年度是否可以与低于中位值的年度按利润率差异互抵?

如果某公司把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当支付给欧美企业的技术使用费支付给了开曼的关联公司,税务机关会做纳税调整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进料加工企业关联交易的合理利润水平是按可比公司确定还是集团的产品利润总额确定?

例如:某公司(进料加工企业,母公司是欧美知名品牌)的多年的关联交易利润平均只有3%略多,如果按传说的5%左右调整征税十年,则要补缴税款好几亿元;而如果税务机关认定的是2%合理,则又多交了几亿元。出具同期资料的中介机构认为合理利润区间大约是2%-5%,但也不能肯定该公司是否有被税务机关调整的风险。咨询不同的税务人员答复也不一样。利润率略微高一点或低一点就相差上亿元,这么精细的数据,税务局又是怎么确定的呢?

期望税务机关能明确上述问题,并能就各种类型企业的关联交易合理利润率的确定过程结合2号文与上述问题分别详细举例说明,还能出台分类、具体、明确的可比企业操作指引。

 希望上面请求的内容不属于税务机关的保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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