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转让定价国别报告 (CbC reporting)18个问题解答 TPPERSON编辑整理
(2016-06-12 09:14:02)分类: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 |
2016-06-12
TPPERSON按:本解答是TPPERSON根据2015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2015年最终报告中文版》、2015年9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span>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资讯整理而成,现推送分享大家参考,特别提醒有关内容应以总局最后正式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为准。
1、什么是国别报告(CbC reporting)?
国别报告(英文全称为: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缩写为:CbC Reporting)是税务机关实施高级别转让定价风险评估,或者评价其他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风险的一项工具。国别报告要求跨国企业按年度向其实际经营所在的税收管辖区申报国别报告,包括其根据集团内部经营活动分布指标计算的全球收入分配和税款缴纳情况,以及在各税收管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的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及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
2、国别报告如何提供给税务机关?
国别报告将由最终控股企业提交给其居民国税务机关,并依据政府间交换机制,如《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双边税收协定或税收情报交换协议,通过自动情报交换在国与国之间共享。在特定情况下,次要机制可作为替代方式,如本地提交,即国别报告由子公司提交给其所在国税务机关。
3、国别报告信息将如何使用?
三个文档(国别报告、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的同时获取,将要求纳税人阐述一致的转让定价立场,并为税务机关提供有用的信息,这些信息可用于转让定价风险评估、税务调查资源的有效分配,以及调查目标的确定等。
4、发展中国家是否也可获取国别报告信息?
当满足了保密性、一致性和合理使用的原则后,一个国家可通过国别报告交换协议,或者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本地提交,获得国别报告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为有效实施国别报告制度,发展中国家可能需要获取支持。按照G20的要求,发展中国家也将参与细化转让定价文档工具包的工作。这部分额外工作将在2016年6月完成。
5、如果一国没有要求提交国别报告将产生什么结果?
当最终控股企业在其居民国没有提交国别报告的义务时,次要机制将被启用,即由某一成员实体实施本地提交。当跨国企业在某一税收管辖区有多个子公司时,跨国企业可指定其中一个子公司作为代表提交国别报告。跨国企业也可指定一个代理控股企业代表最终控股企业提交国别报告。
6、国别报告的信息是否可用于转让定价调整?
不可以。对具体交易和定价基础的详细转让定价分析,应基于完整的功能风险分析及可比性分析,而国别报告中的信息不足以替代上述分析。国别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能单独构成认定转让定价安排是否合理的结论性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信息不能被税务机关用于基于所得公式分配而实施的转让定价调整。
7、若一国违反了保密义务会有什么后果?
当一国没有适当的保密措施,或有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而未妥善解决时,信息交换国可能暂停信息交换,并导致拒绝交换国别报告。
8、国别报告要求将何时生效?
转让定价文档的有效实施需要各国修订国内立法,以符合BEPS项目规定的转让定价文档内容和提交机制的要求。报告建议首份国别报告应自2016年财务年度开始(注:2017年财务年度开始提交2016年财务年度的国别报告)。然而,也需要注意到,有些税收管辖区因其国内特别的立法程序要求,需要一定时间来完成相应法律法规的修订。
9、哪些跨国企业集团应报送国别报告
如果跨国企业集团在上一财务年度的集团合并收入少于7.5亿欧元或者2015年1月起与7.5亿欧元基本等值的本地货币金额,则本财务年度可免于报送国别报告。例如,某一跨国企业集团的财务年度与公历年度相同,其2015年度的集团合并收入为6.25亿欧元,则该集团可免于向任何国家报送截至2016年12月31日财务年度的国别报告。这样将有85%至90%的跨国企业集团可免于报送国别报告。尽管如此,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跨国企业集团仍控制着全球大约90%的企业收入。因此上述免除标准体现了纳税人的申报负担与税务机关的效益之间的适度平衡。
10、国别报告的实施是否会被监督?
OECD将会建立监督机制来监控各国承诺兑现的情况,以及文档提交和交换机制的有效性。监督的成果将纳入2020年全面回顾计划,以便届时重新评估报告的内容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
11、国别报告的内容有哪些?
《BEPS行动计划第13项: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第五章“附录三:转让定价文档——国别报告”提供了“国别报告模板”,其内容包括:表1:跨国企业集团收入分配、纳税情况及经营活动概况(以税收管辖地为划分基础)、表2: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以税收管辖地为划分基础)及表3:附加信息。
12、表1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表1 的格式及内容如下:
跨国企业集团名称: 财务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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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辖地 |
收入 |
税前利润(亏损) |
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付实现制) |
应缴企业所得税(本年度) |
注册资本 |
留存收益 |
雇员人数 |
有形资产(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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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联方 |
关联方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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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辖地
在表1的第一列,报送成员实体应当列示集团“成员实体”构成居民企业的全部税收管辖地。税收管辖地是指拥有财政自主权的国家或非国家地区。当报送成员实体认定集团“成员实体”在任何税收管辖地均不构成居民企业时,则需要在披露表中单独说明。当某一“成员实体”在一个以上税收管辖地构成居民企业时,应以适用的相关税收协定为依据确定该“成员实体”所属的税收管辖地。如果不存在适用的税收协定,则应以该“成员实体”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税收管辖地进行报告。对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认定,应遵循《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4条及相关注释的规定。
收入
在表1“收入”项下的三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填写下列信息:(i)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在相关税收管辖地通过关联交易所取得的收入总和;(ii)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在相关税收管辖地通过非关联交易所取得的收入总和;以及(iii)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在相关税收管辖地在上述第(i)和第(ii)项所取得的收入总和。此处所指的“收入”应包括存货和财产的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保险费收入及其他收入。当其他“成员实体”所支付的款项在其所属的税收管辖地被认定为股息时,该笔款项不应计入收款方的收入之中。
税前利润(亏损)
在表1第五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集团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区所取得的税前利润(亏损)总和。税前利润(亏损)应包括所有非常规的收入及费用。
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付实现制)
在表1第六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相关财务年度期间内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地所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已缴税款应包括“成员实体”向其所属税收管辖地的税务机关及其他税收管辖地的税务机关所缴纳的现金税款。同时,已缴税款还应包括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及非关联企业)向“成员实体”支付款项时所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因此,如果位于A税收管辖地的A公司从B税收管辖地取得一笔利息收入,则A公司就该笔利息收入在B税收管辖地所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应反映在A公司的“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
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本年度)
在表1第七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相关财务年度期间内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地,依据应纳税利润或亏损应缴的当期所得税费用总和。当期所得税费用应仅反映相关财务年度的经营活动,而不应包含递延所得税或针对未确定的税务事项所计提的准备金。
注册资本
在表1第八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地所认缴的股本总额。对于常设机构而言,其注册资本应由常设机构所属的成员实体进行申报,除非常设机构所在的税收管辖地在法律上对注册资本具有明确要求。
留存收益
在表1第九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地的留存收益(以财务年度结束为时点)。对于常设机构而言,留存收益应由常设机构所属的成员实体进行申报。
雇员人数
在表1第十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地的全日制雇员人数总和。雇员人数可依据年末人数、全年平均人数或其他标准进行披露。不同税收管辖地在雇员人数计算标准上应保持一致,并每年均沿用相同标准进行披露。对此,“成员实体”在一般经营活动中所雇佣的独立承包商或合同工也可能被认定为企业雇员。在雇员人数的披露上,允许进行合理的估算,只要证实上述估算不会对不同税收管辖地内员工数量的分布造成重大偏差。各“成员实体”应采用统一标准披露雇员人数,并每年贯彻使用。
有形资产(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外)
在表1第十一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地的有形资产账面净值的总和。对于常设机构而言,其有形资产应当根据该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的税收管辖地进行报告。此处所指的“有形资产”不包括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
13、表2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表2 的格式及内容如下:
跨国企业集团名称: 财务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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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辖地 |
成员实体(前述税收管辖地的居民企业) |
成员实体注册成立地(如不同于前述税收管辖地) |
主要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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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 |
持有或管理无形资产 |
采购 |
生产 制造 |
销售、市场营销或分销 |
行政、管理或支持劳务 |
向非关联方提供劳务 |
集团内部融资 |
受监管的金融劳务 |
保险 |
持有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 |
停止运营的企业 |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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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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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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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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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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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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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构成税收管辖地居民企业的“成员实体”
报送成员实体应当列出在相关税收管辖地构成居民企业的所有“成员实体”名单。如前所述,常设机构应根据其经营活动所在地的税收管辖地进行列示,并注明其所属的成员实体(如:XYZ公司——A税收管辖地的常设机构)。
“成员实体”注册成立地与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地不一致
在跨国企业“成员实体”注册成立地与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况下,报送成员实体应该披露上述“成员实体”依据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成立。
主要经营活动
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各“成员实体”在相关税收管辖地所进行的主要经营活动的性质,并在对应项目下勾选确认(可多选)。
经营活动 |
研发 |
持有或管理无形资产 |
采购 |
生产制造 |
销售、市场营销及分析 |
行政、管理和支持劳务 |
为非关联方提供劳务 |
集团内部融资 |
受监管的金融劳务 |
保险 |
持有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 |
停止运营的企业 |
其他 |
14、预计中国要求跨国企业集团在什么情形下应报送国别报告?
2015年9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span>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的第二章关联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的《国别报告表》。
(1)该企业为跨国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且集团上一财务年度合并收入超过50亿元。
(2)该企业的最终控股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但该企业被跨国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成员实体。
15、中国税务机关在反避税调查时预计什么情况下有权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2015年9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span>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的第五章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第四十七条:被调查企业的最终控股企业在中国境外,该最终控股企业根据其所在国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被调查企业在国别报告范围内的,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1)跨国集团境外最终控股企业未向其所在国税务机关提供国别报告且该集团未指定其他企业代表最终控股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2)虽然跨国集团已提供国别报告,但国别报告接收国与中国未签署包含国别报告自动情报交换条款的协定、协议或者安排。
(3)虽然跨国集团已提供国别报告,且国别报告接收国与中国已签订本条第(2)项所述的协定、协议或者安排,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中国。
16、中国要求报送的国别报告的主要内容预计有哪些?
我国国别报告预计会借鉴《BEPS行动计划第13项: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第五章“附录三:转让定价文档——国别报告”提供的“国别报告模板”内容。中国国别报告的主要内容也将会包括:表1:跨国企业集团收入分配、纳税情况及经营活动概况(以税收管辖地为划分基础)、表2: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以税收管辖地为划分基础)及表3:附加信息。而且预期这些内容将会增加到即将修订完成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
17、中国首份国别报告预计将会在哪个纳税年度需要提交给税务机关?
TPPERSON从5月初以来的有关财经报刊如《第一财经日报》及《经济观察报》的报道了解到,预期总局近期将会发布一份关于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一则公告,旨在要求大型跨国企业披露更详尽的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别报告和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而完整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修订稿预计将在年底或明年初正式对外发布,因此预计我国在2017年纳税年度将需要提交首份国别报告即2016纳税年度的国别报告。这样也与OECD 之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要求提交首份国别报告的时间保持一致。
18、中国是否已经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2016年5月12日,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在北京召开之际,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和新西兰税务局长一起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根据该协议,签署国承诺将自动交换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各国国内法要求编制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这是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的重要成果之一,也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协调举行的第二次多国集体签署仪式。截至目前,协议签署国已达39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