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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面临转让定价新挑战

(2015-01-23 09:52:03)
标签:

财经

2015-01-22 GrantThorntonTax

精彩内容概要

我国税收监管形势日趋严格,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遇到了诸多挑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积极回应国际税收热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在其成果报告的宣讲会上更是强调了“高科技企业低回报不可接受”的观点,这无疑对广大高新技术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全文:

由于企业所得税改革,先前的许多税收优惠被一一取消,而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则被保留下来,成为了如今为数不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一。高新技术企业因手握重要无形资产又享受着优惠税率,自然而然成为了税务机关重点观察的对象。综合来看,目前高新技术企业普遍遇到的问题有如下几点:

1、职能定位和利润水平的错配

集团产业链中被赋予的职能定位以及实际中所创造的价值,与企业最终所得到的回报和利润水平不匹配,导致高新技术企业利润没有达到常规预期的现象发生。

例如,某外商独资企业主要承担研发、生产以及境内销售的职能,但集团将其定位为合约加工商,致使其长期保持在较低的利润水平。2010年该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和研发加计扣除等优惠。税务机关经调查向该公司提出质疑,而后企业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自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近8000万元。就本案来说,企业一边享受着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一边还以合约生产商的定位获取较为简单的加工利润,这一明显的定位与利润不匹配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怀疑;同样的,该企业所承担的销售职能,与其作为合约生产商在成本基础上获取较低的回报也存在错配;另外,该企业在分销和研发活动中可能会创造的当地无形资产也未能在其获得的回报中得到完全的体现。

2、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向关联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已经承担研发功能的情况下,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理应拥有部分或全部无形资产所有权,不应再支付该技术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例如,某跨国集团在我国境内设立子公司A从事生产。A公司逐步开展研发,并于2011年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2012年跨国集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子公司B,B公司成立后便与A签订研发协议,并要求A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之前的研发已经形成研发成果,后续研发的各方面也未发生实质改变,不能仅通过简单的合同签署就改变A公司对研发成果的所有权,而A公司对外支付特许权费用更是不恰当的行为。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对于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研发活动和关联交易的安排,税务机关已开始关注这些行为和目的的实质,从而评估境内研发活动是否获得合理回报。

另一方面,因为拥有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而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如仍使用关联公司技术进行生产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其必要性将很有可能受到税务机关质疑,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如需要向关联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应该说明关联公司的专有技术与自身研发技术的区别和使用该技术的必要性。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这两者之间存在区别,且该特许权使用费确实可以支付,但企业也需留意专有技术的历史性问题。例如,某公司针对某项专有技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期限是2004年到2014年。但一般来讲,专有技术都有一个淘汰更新的生命周期。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会关注随着时间的推移,该专有技术是否被淘汰、是否能为企业持续地带来经济价值。

3、“走出去”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转让定价问题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提高和经济飞速发展,本土企业的“走出去”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例如,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由于业务需要,在境外设立子公司B。B公司负责在当地生产及销售产品。A允许B使用专有技术使用权,但没有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经过调查,B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A支付特许权使用费。A相应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可以看出,不仅是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会受到严格监管,在新趋势下税务机关也会对“走出去”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权益格外重视。

致同观点:

综合来看,身处关联交易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将面临更多转让定价问题,其利润水平及关联交易也将受到税务机关重点关注。

  •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资料。这些资料都是税务机关审查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即是否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重要依据。致同建议对于已获得高新技术资质的企业,应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在同期资料和其他证明文档中,说明企业核心技术研发的成果以及对集团的贡献。如果高新技术企业确需向关联公司支付有别与自有研发技术的特许权使用费等,则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准备好支付款项的说明文档予以递交。
  • 如企业仍在高新技术资质申请阶段,则建议企业不宜夸大本地研发活动和无形资产的重要性,尤其不可将边缘化技术归类为居于集团核心地位的关键技术。
  • 从集团层面,对确实对集团核心无形资产做出贡献的企业,集团在转让定价安排中应作合理考虑,并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为了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又合理有效的规避防范相关国际税收风险,建议企业咨询相关专业人士,获取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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