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4681读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10-09-2181
(2022-03-24 06: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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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各马可伦理学》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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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卷:幸福,第九章:对立法学的需要:城邦学引论【1179a34 – 1181b22】,只要是关于对德性的教育都是一样的。
【1180b35】法律不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1180b是对于个别教育的还是针对多数人的教育的,都没有什么不同,就像音乐教育、体育和其他行业教育的情形一样。
Γεγραμμενων δ' η αγραφων, 1180b ουδεν αν δοξειε διαφερειν, ουδε δι' ν εις η πολλοι παιδευθησονται, ωσπερ ουδ' επι μουσικης η γυμναστικης και των αλλων επιτηδευματων.
And whether they are written or unwritten, 1180b whether they are to educate one or many, seems not to matter, any more than it matters in the case of music, gymnastics and other pursuits.
这是第十卷[快乐]的第九章,在这里讨论的是第十卷第二部分的内容,就是“幸福”,而这一章的主题是:对德性只知道还不够,还必须努力去获得。德性以好品质为前提,而好品质需在好法律下养成。这种教育可由公共制度或个人来实施。但懂得立法学才能更好地进行教育。所以我们还必须懂得立法学。
这一卷所讨论的内容比较多,前面五章讨论的是“快乐”,从第六章开始的三章讨论了“幸福”。
这里是最后一章,要讨论一下如何实现德性的问题。那么如何成为一个好人,亚里士多德指出了三个方式,有些人认为一个人好是天生的,有些人认为人是通过习惯,另一些人认为是通过学习,而成为好人的。因为如何成为好人是这里的一个重要课题,所以在说了这三种方式后,亚里士多德还要对这些方式作深入的讨论,先讨论自然本性的方式与逻各斯的教育认知方式,本性使然的东西显然非人力所及,是由神赋予那些真正幸运的人的。逻各斯与教育也似乎不是对所有人都同样有效。学习者必须先通过习惯培养灵魂,使之有高尚和高贵的爱与恨,正如土地需要先耕耘再播种。然后讨论与情感相关的习惯养成问题,因为,那些凭感情生活的人听不进说服他改变的话。处于那样一种状态,怎么可能让他改变呢?而且,一般地说,感情是不听从逻各斯的,除非不得不听从。所以,我们必须首先有一种亲近德性的道德,一种爱高尚和高贵的事物和恨卑贱的事物的道德。因为如何成为好人是这里的一个重要课题,所以在说了这三种方式后,亚里士多德还要对这些方式作深入的讨论。
接着亚里士多德继续讨论与道德德性养成相关的内容,这里提出的是关于法律的内容,但是,如果一个人不是在健全的法律下成长的,就很难使他接受正确的德性。因为多数人,尤其青年人,都觉得过节制的、忍耐的生活不快乐。所以对于法律问题,亚里士多德认为,所以,青年人的哺育与教育要在法律指导下进行。这种生活一经成为习惯,便不再是痛苦的。如果法律变成了习惯,那么对于法律的制约他就不会感觉到痛苦了。但对一个人而言仅仅在年轻时将法律的制约内化成为自身的习惯还不够,还应当进一步地将法律作为终身的习惯,但是,只在青年时期受到正确的哺育和训练还不够,人在成年后还要继续这种学习并养成习惯。所以,我们也需要这方面的,总之,有关人的整个一生的法律。因为,多数人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逻各斯,接受的是惩罚而不是高尚或高贵的事物。所以,亚里士多德指出,所以有些人认为,一个立法者必须鼓励趋向德性、追求高尚或高贵的人,期望那些受过良好教育的公道的人们会接受这种鼓励;惩罚、管束那些不服从者和没有受到良好教育的人;并完全驱逐那些不可救药的人。因为,公道的人会听从逻各斯,因为他们的生活朝向高尚或高贵;坏人总是追求快乐,应当用痛苦来惩罚,就像给牲畜加上重负一样。也就是如他们所说,所施加的痛苦必须是最相反于那些人所喜爱的快乐的。
在此还要就想成为好人的人指出一个前进的方向。但是,如果想成为好人就必须——如所说过的——预先得到高尚或高贵的哺育并养成良好的习惯,并且将继续学习过公道的生活,而不去出于意愿或违反意愿地做坏事;如果只要具有努斯,生活在正确的制度下,并且这个制度有力量,一个人就能够这样地生活。那么父亲的——总起来说任何一个男子的——要求就不带有强制性,除非他是一位君王等等。然而,作为表达着某种明智与努斯的逻各斯,法律具有强制的力量。这种力量并不是由父亲或男人,而由法律来体现的,因为法律表达了某种逻各斯。正是因为亚里士多德看到了逻各斯的局限性,所以提出了力量在于法律,但通过对法律的讨论结果力量在于法律体现了逻各斯,是逻各斯以其力量使法律表达出绝对的力量,最终还是回到逻各斯。在这里究竟是逻各斯具有力量还是法律具有力量,其实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是一种循环,对于一种开创性的问题,免不了会出现循环。在此还要对法律的力量作一点分析,而且,如果一个人反对人们的口味,即使他是对的,他就会引起反感。但法律要求公道的行为却不会引起反感。在这里亚里士多德还要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上述的观点,斯巴达似乎是立法者关心公民的哺育与训练的惟一城邦或少数城邦之一。在大多数其他城邦,它们受到忽略。每个人想怎么生活就怎么生活,像库克洛普斯那样,每个人“给自己的孩子与妻子立法”。
然后亚里士多德从斯巴达的现象出发出进一步的讨论,所以,最好是有一个共同的制度来正确地关心公民的成长。如果这种共同的制度受到忽略,每个人就似乎应当关心提高他自己的孩子与朋友的德性。他应当能做到这一点,或至少应当选择这样去做。
接着就对这里说到的“这一个人”的现象作说明,从上面谈到的可以看出,如果他懂得立法学,他就更能做到这一点。共同的关心总要通过法律来建立制度,有好的法律才能产生好的制度。只要建立了共同制度那么我们的行为就可以一致,这里就说这个观点。
在这一句话里,亚里士多德说:γεγραμμενων(书写)δ' η αγραφων(不成文), ουδεν αν δοξειε διαφερειν, ουδε δι' ν εις(一个)η πολλοι(多人的παιδευθησονται,(教育), 法律不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是对于个别教育的还是针对多数人的教育的,都没有什么不同, And whether they are written or unwritten, whether they are to educate one or many, seems not to matter,
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指出,γεγραμμενων δ' η αγραφων,实际上在此指出了法律有书写的与不书写的两种。英译为written or unwritten也是指写出来的与不写出来的两种。
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亚里士多德在这里也是从说习惯再说到法律的。作为一种规则可以书写出来也可以不写出来,亚里士多德在这里其实用的是γεγραμμενων书写的和αγραφων不书写的,而并没有将它说成一个专用的概念。现在所说的成文法,是指由各国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授权,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订而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条文。而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习惯法是不成文法中常见的一种。由于它不是经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也称为非制定法。有的法学著作把判例法也称为不成文法。成文法例较不成文法条文清楚。
在罗马的法律也有书的与不书写的,不书写的法是从从罗马建城(公元前753年,略晚于中国在公元前770年周平王东迁形成春秋时代)到共和国建立之初(公元前509年,相当于中国春秋后期)时所用的法律,当时还没有书写。成文法是公元前449年(略晚于中国战国时代开始的公元前475 年,当时正是苏格拉底青年时代)以《十二铜表法》颁布为标志,是成文法发展史的起点。作为专门的法律名称是后人在研究罗马的法律时提出的,以这种名称套用的话,那么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应当是《禹刑》、《汤刑》,不过这两个成文法只是在《春秋》所记载的昭公六年(公元前549年)子产铸刑鼎时有人说到的,所以不可考,那么子产的刑鼎应当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也早于公元前449年的《十二铜表法》。所以在对罗马法研究而提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这两个名称之前,其实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所说的就是书写的法律与不书写的法律而已。
亚里士多德认为书写的法律与不书写的法律都是法律,是没有区别的:ουδεν αν δοξειε διαφερειν,而这种没有区别的现象还表现在另一个问题上,即ουδε δι' ν εις η πολλοι παιδευθησονται,,即这个法律是针对个别的人的教育制度,还是针对多人共同接受教育的教育制度,这也是没有区别的。无论是不是书写的,也无论是针对多少人的教育的,都是一样的。
亚里士多德说:ωσπερ ουδ' επι μουσικης(音乐)η γυμναστικης(体育)και των αλλων επιτηδευματων(教育). 就像音乐教育、体育和其他行业教育的情形一样。 any more than it matters in the case of music, gymnastics and other pursuits.
在这一句话里所说的教育是就提高德性而说的,关于提高德性教育的法律,无论是书的还是不书写的,是针对个别教育的还是针对多人一起教育的都是没有区别的。在此亚里士多德再举例说,就如音乐教育、体育教育或者其他的教育也是如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