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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房子坐落在谁的地盘上

(2010-05-06 10: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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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你家房子坐落在谁的地盘上

专栏作家  王炼利
  曾经一直以为是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当然,以前住的房子只是有“使用权”,现在把该房的“产权”买下,这房子就属于我家的私产。无论是使用权房还是产权房,都是我自己的住宅。“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的住宅又坐落在国有土地上,还享受着国有土地权的保护。真是双重的安全感!

  但是有一天,这种安全感被打破了。

  某天,我从报上看到这样的消息“上海XX区最后一块土地转让”。我询问了有关人士,方知消息千真万确——上海中心区的土地就象当年的租界,已分属于各房地产商的势力范围。

  我恍然大悟:难怪现在的房地产商这么蛮横,老百姓在不经意间与不知情间,已经不是住在国有土地上,而是住到房地产商私家地盘上了!房地产商以赢利为目的,支付了土地出让金(零支付也有的)从政府手里得到了土地使用权利,为了尽快赢利,他当然视土地上的原住民为累赘——要知道,你们现在是住在他的地盘上!你们每拖延一天,就是在妨碍他发财,和他过不去呀!而你们多要一分补偿,他就少得一分利润,他是商人,不是慈善家。

  不错,你们有产权证,可房地产商有着土地的使用权证!住宅是建筑物,建筑物是属于土地上的“附着物”,没有土地,你们的房子就无处“附”啊!以前你们的房屋是国有土地的“附着物”,只要国有土地性质不变,你们的房子有当然的存在理由,你们的居住权有当然的保护理由;但是,现在你们的房屋已经落在房地产商私人的土地上,政府把土地整个给房地产商。房地产商原本要的只是土地,不要土地上的旧房子。有了土地,房地产商会建造新的商品房。新房子造毕,房地产商“使用”土地也就使用到头了了,再将新房子和土地使用权一起卖掉。新房业主在买房的同时,也同时买来了土地使用权。而对于原住民呢?自打土地所有权改弦更张,房子这“毛发”就松动了,毛发掉落则是早晚的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你们说你们的住宅是受宪法保护的, “不受侵犯”的、“禁止非法侵入”的,那房地产商的土地使用权也是受国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你们赖着不肯搬,就是侵犯房地产商的土地使用权!所以房地产商要让你住不下去,会放把火吓唬吓唬你们。他的本意是赶你们走,你说他放火不对,他是当成在自己家里点煤气,因为这块地是属于他的。

  我不得不承认,从“理”上论,房地产商还是有道理的。那个“理”,也是我国的法律赋予他的。

  我也终于明白了,为什么各地政府会对房地产商驱赶原住民的野蛮行径充耳不闻,会对拆迁官司拒不接受,因为政府要面对一个难题,类似“一女两嫁”的难题。

  宪法规定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这是公民享有的权利,权利是需要保护的,因此,公民委托政府来执行保护职能。然而,房地产商从持有土地使用权证这一刻起,他也获得了委托政府保护自己利益的权利。当然,他驱赶原住民是侵犯了公民权利——侵犯了公民住宅权、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但这些侵犯,是他能从政府手中得到土地使用权证后的必然结果,因此,根据逻辑推理,这是政府许可的侵犯。如果政府不许他侵犯,他可以告政府违约,并且中国的房地产商在得到土地时是付了两笔钱的,一笔是面上的土地价钱,一笔是私下向政府官员购买“买地的权利”。房地产商为了得到土地付了双重的价钱,政府再不保护他的权利当然也讲不过去。

  于是,政府就因为自己制订的政策给自己造就了矛盾和尴尬。政府也已经感觉到了这种矛盾和尴尬,政府采取的办法是采取鸵鸟政策——我把头藏起来,不面对。

  政府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房地产商,被转让土地上的公民居住权利就此得不到保障。因为当把上附有公民住宅的国有土地整块整块地出让使用权给房地产商时,原本公民委托给政府执行的对居民居住权利的保护也悄然转让了,这种转让告之委托人(公民)了吗?征得委托人(公民)的同意了吗?这个权利是谁给政府的?

  只能是政府自己给自己的。但政府没有自己给自己权利的权利!


(作者相关文章《无辜的地价》请见2010年5期《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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