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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围绕太原警察王文军故意伤害和滥用职权案的网上争论异常激烈。值得注意的是,有的言论已超越事件本身,甚至认为如判王文军有罪,则严重损害公安队伍形象,挫伤警员执法积极性,导致破坏公共秩序、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袭警等群体性事件处置难度进一步加大。
王文军在执法中的犯法,是其做为警察个体情绪化的极端表现。即,在遭到周秀云等滋事方的阻挠后,以个人愤怒取代执法尺度,采取与职务权限完全悖逆的暴力行为,用狠捋头发、猛击颈椎、长时间死踩头发等漠视生命的恶行,最终导致周秀云死亡。显然,不能因为王文军是警察,也不能因为周秀云阻挠执行公务,就无法界定王文军是否构成犯罪故意。同时,更不能将王文军与整个警界捆绑。因为,庞大的警察队伍不可能没有一两个“害群之马”,依法惩处此类“恶警”则有利于提高执法水准。
王文军不是第一个也绝不是最后一个“恶警”。长期以来,警界始终有胆大妄为者,或纵容包庇色情场所,或充当黑社会保护伞,或以各种手段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直至堕落为执法犯法的腐败分子。所以,警察队伍不是真空,鱼龙混杂,不学无术,脱节变质者始终存在。因此,不用调查,王文军平常就是一个法纪意识薄弱、性格卤莽、行事草率、匪气十足者。不然,怎会在执行公务中无法有效控制自己的情绪?怎会出手下脚如此之狠?多行不义必自毙,恶人必有恶行,恶行必有恶果。
由此让人联想许多暴力执法,行政执法权力的滥用与具体执行者的素质低劣不无关系。由于他们思想觉悟低、专业素养差、法纪意识弱,总认为自己身穿的制服是“老虎皮”,而手无寸铁的老百姓则是任其宰割的“羔羊”。而这种长期存在的“恶行”又与尚未根除的“人治”密不可分,把人民视为“刁民”,将公民的正常权利视为“闹事”,矛盾一旦激化,这种“惯性思维”就极易迅速上升为更具情绪化的“恶行”,从而造成超限度的伤害,甚至引发社会阶层的进一步割裂与对立。
所以,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把人治遗毒中充满“恶念”的“惯性思维”连根拔起,生命权利至上的人性化行政执法思维必须成为所有公务人员的共识。唯有此,才能真正的把我国建设成为法治国家,才能真正构建社会和谐,才能真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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