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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浪打浪,垃圾倾倒案背后的监管缺口

(2017-12-21 11: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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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渔民撒网捕鱼,捕上来的不是鱼虾,而是整网垃圾:塑料袋、背包、衣物、鞋子……长江岸边和江中的大量漂浮垃圾,有时竟绵延数公里。

2016年底,犯罪嫌疑人将约3万吨生活垃圾直接抛入长江口,每吨牟利100多元,而有害物质超标3万倍。

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长江口垃圾倾倒案”的9名被告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尽管犯罪嫌疑人即将被绳之以法,但大规模的垃圾倾倒,对于长江及其沿岸的生态环境,已造成无可挽回的严重伤害,这是让人最为痛心的。

“长江口垃圾倾倒案”,不是个例,震惊全国的“上海垃圾偷倒太湖案”,也同样发生在2016年。更早之前,深圳生活垃圾跨省运到江西倾倒,也曾轰动一时。面对几度出现的垃圾跨省倾倒现象,显然比在个案中追究几个人的刑事责任更重要的,是尽快弥补监管缺口,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垃圾跨省倾倒的背后,往往都是有些监管防线的失守。大规模的生活垃圾被转运到异地,这都是公开进行的,一些监管部门却俨然“后知后觉”。比如在“长江口垃圾倾倒案”中,所有垃圾接收证明事后都被查出造假,有的接收公司根本就不存在。这些不难核实的事情,相关环卫部门却不闻不问。

根据相关法律,跨省级的固废运输需要得到省级环保部门的批准。无论是环保部门还是地方政府,一般都会对外地生活垃圾的运入持否定态度。可是在“长江口垃圾倾倒案”中,我们看到,垃圾“原产地”环卫中心明知如此,却依然和相关运输企业签署合同,大力推动垃圾外运。

这种以邻为壑的管理,无疑是垃圾非法倾倒的帮凶。遗憾的是,垃圾跨省倾倒频频发生的背景,鲜有相关的环卫部门被追责,更没有人彻查非法倾倒背后可能存在的权力寻租。

或许,由环卫部门主导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是时候反思了。

如果说,生活垃圾的搜集、运输、归集,可以被纳入环境卫生管理的范畴。但其实生活垃圾一旦进入后期转运、处理环节,就已经超越了城市环境卫生范畴,这是个典型的环保问题,所以需要更专业的环保部门介入。

我国当前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地方环卫部门负责。不过问题是,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不仅本身具有环境危害性,与此同时,生活垃圾在运输、储存、堆放、处理的过程中,对于大气、水、土壤接触,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环境影响。

如此重大的问题,缺乏专业能力的环卫部门显然无法掌控。而且,相较于垂直管理的环保部门,单纯属地化管理的环卫部门,更容易陷入地方保护主义的思维,对于垃圾外运采取默许纵容的态度。

从垃圾渗滤液偷排市政管道,到垃圾跨省倾倒,现有生活垃圾处置模式的弊端一次次凸显。对于生活垃圾的管理,不妨采取分段管理的模式——从垃圾桶到垃圾中转站,由环卫部门负责;从垃圾中转站到垃圾处理场所,由环保部门负责。

针对垃圾转运的环节的乱象,环保部门应当对于所有合法运输车辆登记在册,统一外观标识,并装设GPS定位。环保部门的监管平台和交通部门的监管平台互相连通,共同打击非法运输和倾倒。此外,应建立由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委托运输的机制,彻底杜绝通过倾倒垃圾牟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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