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
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规范债券承销,防范发行风险
本次企业债券的发行应组织承销团。各发债主体要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自主选择企业债券发行的承销商和其他中介机构。承销商和其他中介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在本次企业债券的承销团组建过程中,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每个承销商担任主承销商(包括联合主承销商)的次数不得超过本次企业债券总家数的四分之一。
(二)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的,各承销商承销的企业债券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三分之一。
(三)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在15亿元(不含15亿元)以下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1家;15亿元至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2家;50亿元以上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3家。
(四)自2000年以来,已经担任过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担任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已经担任过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担任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副主承销商。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企业债券,并可直接担任副主承销商,不受3次分销商累计资格的限制,但不得担任主承销商。
(五)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承销团成员家数不超过5家;5-15亿元(含1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可增加1家;15-30亿元(含30亿元)的,不超过20家;3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5家。
承销团构成应保持合理结构,主承销商与副主承销商家数之和不得大于分销商家数。
(六)承销企业债券的佣金按超额累退费率计收(具体标准见附件四)。
附件四:
承销企业(公司)债券佣金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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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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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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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亿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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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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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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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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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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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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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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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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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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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亿元部分(含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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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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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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