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2月26日
(2013-02-26 19:29:14)她假设某电影投资1亿2000万,其中1亿是制作成本(投资方),2000万是宣发费(发行方)。等到电影上映后,假设获得票房10亿元,这 10亿元首先要向国家电影基金交纳5%和交税3.3%,剩余9.17亿元,这是这部电影的净票房。这部分钱的57%是归院线和影院所有,片方无权控制;而 剩下的43%就是投资方和发行方的收益,即9.17亿元*43%=3.9431亿元。
假定这部分钱就是《西游》投资方和发行方共同的收益,那么根据发行方华谊与投资方的协议,应付12%的发行代理费给华谊,即3.9431亿 元*12%=4731.72万元。而因华谊是发行方,支付了2000万的宣发费,所以这部分钱除减去发行代理费、宣发费和制作成本1亿元,才是投资方能拿 到的收益,即3.9431亿元-4731.72万元-2000万-1亿元=2.27亿元。
而因华谊在发行该片时与投资方签到了保底发行协议,因此还能分到投资方最终收益的30%,即2.27亿元*30%=6810万元。因此华谊最终 的收益就是6810万元+4731.72万元=1.154亿元。比起其他投资方比高和文化中国等,共同分剩下的钱(2.27亿元-6810万 元=1.589亿元)来说,华谊获得的利润的确更多。当然,以上数据都是假设数据,但运算过程是适用于真实情况的。
此外,安晓芬还提到,去年华谊与各院线签订了一个协议。关于这个协议的具体内容,安晓芬也用举例方式说明,“以下数据都是假设,但方向是真实 的,例如协议里写票房分三档,3亿元以下,3亿元至8亿元和8亿元以上。3亿元的时候,院线拿57%;3亿元至8亿元,院线拿55%;8亿元以上,院线拿 53%。而一般来说院线拿57%,这样协议等于当电影大卖时,院线会让出一部分利润给发行方华谊。所以如果再加上这部分钱,华谊绝对是票房最大收益方。”
对于为何一部电影的合作者,在票房大卖的情况下,却互相拆台?安晓芬坦言自己也不是很明白,但她也试着分析原因,“他们都是上市公司,考虑包括 股价在内的很多问题”。至于比高、文化中国的公告中称“正与华谊签订正式书面协议”,安晓芬则表示,不可能现在才签订分成的正式合同,认为公告中所指的合 同应该是附加合同,并不会影响到此前计算的分成。
至于投资方与发行方对外发布的公告是否有错,或者涉嫌欺诈股民?安晓芬也分析,双方都没有说错话,“华谊说自己是票房最大收益方,算下来的确没错。而投资方说只有他们才可获净收益70%的分成也没错,以他们的立场来看,双方都没说错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