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重 声 明
(2013-02-05 17:26:00)
1、本公司已与林更新于2010年2月28日签署独家演艺经纪之《经理人合约》,该合约有效期为2010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为期十年,目前处于合约有效期内。
2、根据前述《经理人合约》之相关约定,于合约有效期内,我公司系林更新之独家及唯一演艺经纪人,关于林更新之一切演艺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录像、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彩、广播、宣传推广等事宜(以下称“演艺业务”),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林更新无权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代理上述演艺业务,也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任何关于演艺业务之合约或参加有关演艺业务。
3、如任何相关单位及个人有违反上述内容之行为,本公司将保留一切追究法律责任之合法权利。
4、如有单位、个人预邀请本公司之签约艺人林更新参加任何演艺业务请与我公司经纪部贾先生联系,同时如有与上述事件相关之法律事宜,请与我公司法务部谷律师联系,联系电话均为:010-85655758。
敬请各演艺公司、单位等同仁从事上述相关业务时注意,并请谨慎行事!
特此声明!
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