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复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复习
(2014-06-25 07: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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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复习劳动法社会保障法 |
分类: 法学(原创) |
一、选择题(20题,每题1分)
三、名词解释(5题,每题4分)
1、劳动就业: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
2、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3、童工:未满16周岁,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4、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力的提供方—劳动者(雇员)和劳动力的使用方—用人单位(雇主)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劳动力的使用和被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事先不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只要不发生法定的单方解除情形,劳动合同关系就一直持续到劳动者退休或者用人单位(或雇主)作为主体不存在之日。
6、试用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段互相考察的时间;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可以考察自己是否能胜任岗位和要求和是否能适应单位的工作环境。一旦发现不合适,双方当事人都享有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7、竞业限制: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也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8、工作日:法律规定的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我国实行的工作日的种类有以下几种: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计件工作时间,非全日制工作时间。
9、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每年享有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
10、年休假:是指法律规定的职工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1、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12、最低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13、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解除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因素引起的疾病。
14、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没有达到法定工作时间状态下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5、加班: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
16、加点: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
17、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18、养老保险:对劳动者因年老或其他原因退休或离休所给予的生活保障。
19、失业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因各种原因失去工作,在重新恢复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20、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指有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方式,机构以及其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方式包括和解、调解、冲裁、诉讼。
四、简答题(3题,每题8分)
1、劳动法的特征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有以下特征
(1)
(2)
(3)
(4)
(5)
(6)
2、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11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4、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5、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
《劳动合同法》第44条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经济性裁员的事由(只需要看这四点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7、工伤保险的特点
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而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具有以下4点特征:
(1)
(2)
(3)
(4)
8、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9、劳动争议的主要类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0、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五、论述题(1题,每题14分)
(一)述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
1、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内容
我国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辟专节单独规定了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在该法的第五章第二节规定了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方式及被派遣劳动者应享有的相关权益等内容。从这十一个条文,我们可以得知:劳务派遣是指由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单位)与接收派遣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有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招聘劳动者,并把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去劳动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主要规范内容有以下几点:
(1)明确了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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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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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定了劳动派遣适用的岗位
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或者代替性的工作岗位
(4)特别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某些权利
一是同工同酬的权利;二是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三是非法解雇保护的权利
(5)
劳务派遣制度设置的意义
2、我国劳务派遣制度设立的意义
(1)促进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对缓解就业压力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2)减少企业的招聘支出和风险,节约招聘费用,降低由招聘产生的人事和机会成本,大幅度节省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和管理成本;有利于简化职能部门,提高综合管理效益,使用人单位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
(3)企业还可以转移用工风险,合理规避劳务纠纷。
(4)劳务派遣用工模式更好的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它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各种岗前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劳动者自身的就业能力,为劳动者解决了在就业、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纠纷等后顾之忧,有效地避免了很多劳动者因自身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及个人力量薄弱而得不到相应的劳动保障,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状况。
3、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1)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泛滥。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三性”的认定做出明确的要求,企业在用工的时候为减低成本,规避法律风险,大量使用派遣用工,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2)“同工同酬”无法实现。在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工单位同岗位正式员工的现象普遍存在,用工单位各项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使得“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3)参加工会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权利得不到保障,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
(4)对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存在不足。一方面对于发起人资格、设立程序以及是否可分期缴纳注册资本等方面并没有特别规定。导致设立门槛低,在丰厚利润的趋势下,鱼龙混杂的劳务派遣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原本作为补充形式的用工方式,竟然有了超越主流劳动就业方式的趋势。相当多的劳务派遣单位资金少,管理人员更少,缺乏承担责任的能力。另一方面对于劳务派遣单位成立后,在劳务派遣业务中,如何维持劳动风险的承担能力,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的变更、终止、甚至破产时,如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提及。
对于劳务派遣制度所存在的这些问题,建立健全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社会监管体系,切实保证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待遇,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岗位的适用范围,完善税费缴纳机制和国有企业管理机制,更好地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
(二)论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中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是基于劳动者个人原因的解除,二是与劳动者个人无关的原因的解除——经济性裁员。
1、基于劳动者个人原因的解除——分为过错性解除和非过错性解除
(1)过错性解除(适用于全体劳动者,概无例外,即便是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的情形。此种解除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解除(适用第42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与劳动者个人无关的原因的解除——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此点可以略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
(三)论述劳动合同的无效
1、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由特定的机构作出,不是当事人自己认为无效就能确定具有无效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确认分为直接确认和间接确认,直接确认是针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确认之诉来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间接确认是通过审理因为工资、解雇等问题引起的劳动争议来确认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
2、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四)论述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1)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等方面的选择权。
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法》第5章规定:
(1)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2)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4)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法定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0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此外,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法定休息休假时间还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探亲假和年休假等。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劳动法》第52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56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职业培训是为了培养和提高劳动者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而进行的专门教育和训练活动。其目的在于要从法律上保证劳动者能够获得职业技能培训而得到业务技术的提高,从而获得可持续的就业能力。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方便劳动者工作和生活,适应其物质文化需求而举办的各项事业。
《宪法》第45条: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劳动法》第73条规定:“(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国家还颁发《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来进一步对劳动者所享有的各项保险待遇。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就直接关系着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关系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劳动法》第78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劳动法》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2)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享有依法参加工会和组建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4)享有依法应当获得的其他权利
六、案例(1题,每题12分)
哪些行为不符合规定,如果你作为仲裁员会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