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2014-02-10 08: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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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读后感刑法法学校园 |
分类: 法学(原创) |
“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论犯罪与刑罚》的作者贝卡利亚将培根的这句话作为卷首语,颇有深意。在本书中,贝卡利亚研究以前保留着野蛮世纪痕迹的刑事制度,向我们揭露这些法律的弊端,并独立于世俗之见,坦率地提出自己的观点。他的播种在当时的环境下无法收获,却在今日给予各个国家在刑法方面无数的指导和启迪。所以将《论犯罪与刑罚》作为刑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标志,我完全赞同。
本书中,作者在语言方面的天赋造诣令人惊叹,特别是其生动形象的比喻和幽默风趣的修辞更令人叹为观止:他将法律认为是诚惶诚恐地主宰人们生活和命运的人所深信不疑的,他说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他还说谬误好似无边的烟海,在这之上,漂浮着稀少的、混杂的,彼此远离的真理……当然,作者也提出了科学、哲理的,直到现在仍被人们普遍接受并认同的观点:他反对刑讯,认为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他反对死刑,认为类似劳役这种有节制的和持续的刑罚才会使这种畏惧感占据着统治地位,才能更好地预防犯罪;他……
因为字数限制,我就针对文章中对我感触很深的几个观点来发表我的看法:
一、舆论是比权力更为有效的东西
作者在文章中提到舆论时,通常会加上“比权力更为有效”的修饰,足以看出作者对舆论的重视程度,而我们从最近的一些刑事案件中,也可以发现舆论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就拿“李某某”一案来说,公众一边倒地认为李某某有罪,并且根据媒体报道的李某某从小到大的种种恶行,更加认为其品质恶劣。可是从证据和双方口供来看,我认为还不足以定罪。可以即使李某某真的无罪还有意义吗?当舆论一边倒地认为你有罪的时候,真相还重要吗?我们可以假设李某某在几天后的上诉中胜诉了,可无罪释放的他却无法摆脱舆论上的定罪,他还能够在中国的社会中生存吗?
舆论给人们的定罪比国家公权力的定罪更为有效,所以为了舆论的定罪更科学、公正,接近事实,国家、媒体,相关学者应该担负起正确引导舆论的责任,公众也要战胜感情和盲从,理性地追求真相。
二、侵犯人身的犯罪应受到身体刑的惩处
作者在第二十章提出伟人和富翁都不应有权用金钱赎买对弱者和穷人的侵犯。否则,受法律保护的,作为劳动报酬的财富就变成了暴政的滋补品。人再是人,而变成了物,那么自由就存在了。可是实际上,特别是处于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人,往往会接受金钱来补偿自己作为被害人受到的侵害。
上诉有权势的人那种接近于0的胜诉率,富人开出的令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怦然心动”的天价赔偿,使“伟人”和富翁用相对于自己很小的代价而相对于受害人很大益来逃过身体刑的处罚。在此类案件前双方达成的辨控交易实质上就是一场侵犯的暴行和金钱的交易,这种潜在的暴行,在市场经济利益至上的今天,被人们普遍接受并视为正常。
在利益的巨大诱惑面前,在社会巨大的贫富差距面前,我们难道就真得只能如此无能为力吗?我不知道答案……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作者在第二十一章提到对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该是一致的。可他之后又提到量刑的标准并不是犯罪的感觉,而是他对社会的危害,一个人受到的优待越多,他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共危害也就越大。那我就产生了这样的疑惑:长久以来我们追求“王子犯法也庶民同罪”,但是按贝卡利亚的说法,岂不是应该对“受到更多优待的人”施予更重的处罚?例如,一个普通人也许会因为他崇拜的一个人犯罪而去犯同样的罪。那么这个被崇拜的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比于这个普通人就更大。可实际上,用“蝴蝶效应”这样的思维方法来评定社会危害性显然已经超出了目前刑法规定的评定范围。所以我认为作者在此处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四、陪审团制度
作者在第十四章阐述了这样一个观点:优秀的法律应当为法官配置一些随机产生而不是选举产生的陪审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感情作出判断的无知,较之根据见解作出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
当今的陪审团制度,确实对司法公正真情
最后,我想作作者在最后一章总结出的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通公理来结束,这条公理就是: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