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签订土地“互换协议”起争议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2025-12-10 15: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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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文书 |
村民签订土地“互换协议”起争议
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为了生产生活的方便,将历史上村组集体分配的土地进行了互换,也签订了互换协议,另有村组干部进行见证。但是原告起诉的目的是要求将置换后的土地交付给自己。
我国的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原告和被告均具有使用权,可以合理使用土地,但不具有所有权。如果对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对于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了原告张丙的起诉。裁定作出后,原告张丙不服,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为了生产、生活方便,在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的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土地,行使占用、使用、受益等相关权利。如果因个人在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可以先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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