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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07-07 17: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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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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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会议、2023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会议、2023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

(一)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

(二) 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重庆缓刑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缓刑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缓刑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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