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5万元的可得利益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可得利益损失应当具有可预见性
(2025-07-07 17: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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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万元的可得利益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可得利益损失应当具有可预见性
2024年4月22日,李某在微信上委托胡某代投1000万元与4000万元两只新发行的某公司债券,中标后李某向胡某支付了相应的代投费。在胡某将上述两只债券过户给李某后,李某于2024年5月29日将其卖出,赚取了差价收益。2024年5月23日,李某又委托胡某代投3000万元某公司债券,并转给胡某代投费3万元。胡某告知李某该只债券可以在2024年6月4日过户给他,但是2024年6月3日,胡某将代投费3万元退还李某,并留言否认中标的事实。李某要求胡某继续履约过户,遭胡某拒绝后,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赔偿转售债券的可得利益85.5万元及其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券市场行情多变,其价格走势或涨或跌无法预见系众所周知的事实,而且是否交易以及何时交易与投资者心态有关,投资目的能否实现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见性。而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原本可以获得的经济利益,该利益应当具有可预见性。所以,不能按照债券上市后的某一日的交易价格计算李某的可得利益损失。而且,如果李某认为该债券存在较大的投资价值,也可以委托他人在二级市场直接将其买进,从而减少其损失。综上,李某主张其可得利益损失85.5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合考虑胡某的过错程度和债券市场交易的特殊性,法院酌定胡某赔偿李某一万元。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可得利益,又称为“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对可得利益的赔偿,体现了损害赔偿应填补全部损害的原则,彰显了我国法律对守约方的保护;同时,通过可预见性原则的限制,当事人主张的可得利益被限制于不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合理范围内,这一限制既有助于平衡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得违约方不至于因为违约而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也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
作者:朱小勇 赵祺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