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06-23 15: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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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会议、2023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会议、2023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
(一)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
(二) 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
(三) 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
(四) 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
(五) 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六)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缓刑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重庆忠县律师,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重庆忠县律师。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缓刑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重庆忠县律师,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重庆忠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