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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25-06-19 16: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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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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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重庆刑事辩护律师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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