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抵押金”合法吗?法院: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
(2024-09-16 16: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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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抵押金”合法吗? 法院: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
某员工承担了公司两个建筑项目,公司向其收取了12万元的风险抵押金。员工离职后,公司却不同意返还风险抵押金。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合法吗?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案情回放】
顾某于2012年入职了一家建筑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22年6月,顾某承担了公司两个建筑项目,公司向其收取了两笔风险抵押金各6万元。
2022年10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顾某要求建筑公司返还之前收取的风险抵押金共计12万元。
建筑公司表示,收取风险抵押金是为了顺利推进工程项目及利润考核的激励机制,且根据公司内部项目责任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如员工没有完成责任目标,则风险抵押金用于冲抵罚款,多退少补,顾某在职期间有多个项目存在严重亏损或者潜亏的情况,公司主张其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应冲抵罚款,故不同意返还。
双方就返还风险抵押金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经仲裁后,顾某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建筑公司收取顾某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顾某要求建筑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但不构成不返还风险抵押金的合法理由。
综上,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返还顾某风险抵押金12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实践中,一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比如在劳动者每月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的劳动报酬作为风险抵押金,或以缴纳服装费之名收取费用,有的用人单位甚至要求劳动者入职时签订知情书,对缴纳风险抵押金事宜予以同意。这些职场乱象都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亦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否则不仅须全额返还,还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等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完善绩效、考核激励制度等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将工资绩效与业绩等挂钩,但不能直接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甚至直接要求劳动者对亏损等承担连带责任。
二、劳动者应及时合法维权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案例编写:嘉定区人民法院
谢南南 李迪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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