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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劳动者行使知情权,用人单位无权解除

(2023-10-26 16: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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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劳动者行使知情权,用人单位无权解除

徐某自2018年4月起在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2月,徐某通过公司内部交流平台向总经理及工会主席发送邮件,反映其1月薪资绩效无故扣减,请领导了解情况并予以返还。4月,徐某再次向领导反映其2月工资收入异常。4月18日,公司以其不服从工作分配和管理等理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徐某不服诉至劳动仲裁委,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获得支持。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发邮件询问其工资扣减缘由,属于劳动者正当知情权范围,用人单位有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以徐某不服从工作分配和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49208.4元。

判决后,原告公司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原告公司同意依法支付上述赔偿金。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者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这里的知情权不仅包含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如实告知义务,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工资扣减的金额及缘由亦属于用人单位应履行的告知义务范畴。

知情权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部分,正常有序的劳动关系需建立在双方知情、透明和公正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开诚布公,不仅是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亦是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有之义。

作者:金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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