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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3-10-22 16: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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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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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5]8号

 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准 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 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重庆忠县律师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重庆忠县律师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重庆忠县律师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重庆忠县律师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电话,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 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  

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20056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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