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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07-31 17: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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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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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5次会议、2017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4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4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5次会议、2017年5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6月27日

    为依法惩治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第八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使用“黑广播”“伪基站”或者实施其他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但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九条 对案件所涉的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省级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就是否系“伪基站”“黑广播”出具的报告;

    (二)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检测机构就“黑广播”功率、覆盖范围出具的报告;

    (三)省级以上航空、铁路、船舶等主管部门就是否干扰导航、通信等出具的报告。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缓刑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缓刑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缓刑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电话,

    对移动终端用户受影响的情况,可以依据相关通信运营商出具的证明,结合被告人供述、终端用户证言等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条 本解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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