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2023-04-22 16: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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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花,女,汉族,出生1988年6月30日,公民身份号码433002281995062524,住贵州省思南县南思镇南思村南思组。电话:13768333416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宝,男,哈撒族,出生1983年8月9日,公民身份号码3348198309999249X,住四川省成都市杨城区忠心街道33号。电话18992247611
上诉请求:
请求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X区人民法院于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23)川0155民初799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请求,其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及理由:
一、
1、上诉人————————其上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义务,而不是上诉人不尽抚养义务。
2、被上诉人出生子女后,无正式收入来源,其婚生子女跟随被上诉人生活,严重影响到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给婚生子女心灵造成一定影响————————。
二、法院判决上诉人从2012年2月至法院立案时的未支付的抚养费共102000元标准过高。
1、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应支付至十八周岁为止,而一审判决其至独立生活时为止,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抚养费包括了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故一审法院在判决支付生活费后,另外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系判决错误。
2、即使判决上诉人支付抚养费,女儿从出生至目前上学一直在乡村居住和生活,根据成都市乡村的生活水平其一审判决的每月生活费3000元的标准明显高于了成都市效乡村的经济收入水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请求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四川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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