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民事上诉状

(2023-04-22 16:47:45)
标签:

忠县律师

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

忠县律师事务所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

重庆忠县律师

分类: 法律法规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街道大道路六号)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花,女,汉族,出生1988年6月30日,公民身份号码433002281995062524,住贵州省思南县南思镇南思村南思组。电话:13768333416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宝,男,哈撒族,出生198389日,公民身份号码3348198309999249X,住四川省成都市杨城区忠心街道33号电话18992247611

上诉请求:

请求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X区人民法院于二0二十八日作出的(20230155民初7999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请求,其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法院变更原被告所生次女张小花由被告直接抚养,系认定事实错误。

1、上诉人————————其上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义务,而不是上诉人不尽抚养义务。

2、被上诉人出生子女后,无正式收入来源,其婚生子女跟随被上诉人生活,严重影响到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给婚生子女心灵造成一定影响————————。

二、法院判决上诉人从2012年2月至法院立案时的未支付的抚养费共102000元标准过高。

1、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应支付至十八周岁为止,而一审判决其至独立生活时为止,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抚养费包括了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故一审法院在判决支付生活费后,另外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系判决错误。

2、即使判决上诉人支付抚养费,女儿从出生至目前上学一直在乡村居住和生活,根据成都市乡村的生活水平其一审判决的每月生活费3000元的标准明显高于了成都市效乡村的经济收入水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请求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川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0二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