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当得利
2022-10-05 1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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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电话,重庆离婚纠纷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离婚纠纷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乌杨镇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最好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律师,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电话,重庆离婚纠纷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离婚纠纷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乌杨镇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最好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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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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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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