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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及适用条件?

(2022-03-20 17:06:32)
标签:

重庆忠县刑事辩护律师

忠县律师事务所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

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

分类: 法律文书
重庆忠县律师电话13224922468
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及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忠州街道大桥路六号,电话13224922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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