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解决机制
(2012-11-20 20: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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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知识产权解决机制著作权与商标权校园 |
分类: 踏雪的法府书香路 |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摘
【关键词】
21世纪是科技与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在这个时代的巅峰,谁掌握了更多的核心科技,谁就是世界的王者。文明时代,知识产权的地位愈发突出,虽然在今日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浩瀚的知识产权海洋不乏亟待解决的难题:著作权体系复杂,孤儿作品屡见不鲜,版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摩擦不断,对簿公堂的案例不胜枚举;专利侵权不停止的说法,随着经济学效益至上的原则,也日益升温,开始得到了不少人的支持。
权利内部摩擦尚可在有法可依的范围内按照同一法律规定的标准来加以解决,但若是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与商标权或者是著作权与专利权之间的冲突,又该如何解决!目前这些权利之间的冲突仍旧是知识产权法尚未纳入立法体系的一个盲点,在世界范围内都颇受重视。当今的中国已然发展到腾飞阶段,知识产权也呈现出欣欣向荣的面貌,国人的权利意识正随着教育质量的改善不断提升,厌讼的心态一去不返。如何寻找到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法,能在既保护权利的前提下又不阻碍经济的发展,是每一个知识产权人应当聚焦的方向。
知识产权间的权利冲突确实由来已久,影响颇深。举一个大家都熟知的案例——“武松打虎图”,这个案例是研究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不得不提的经典,此案例将在先著作权与在后商标权的摩擦展现得淋漓尽致。《武松打虎图》的原作者刘继卣死后,其继承人裴立、刘蔷将景阳冈酒厂诉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景阳岗酒厂未经刘继卣许可,使用该作品却未属作者名字的行为破坏了该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刘继卣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刘继卣去世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其继承人裴立、刘蔷享有。故一审法院判决,景阳岗酒厂停止在其生产的景阳岗陈酿系列白酒的瓶贴和外包装装潢上使用刘继卣的绘画作品《武松打虎》;并向原告裴立、刘蔷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原告裴立、刘蔷经济损失20万元及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后被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虽然法院判决了停止侵权,但并未排斥原、被告双方后续的协商使用该作品。
“武松打虎图”一案并未止步于此,后来景阳冈酒厂未能与权利人达成共识,经权利人申请,景阳冈酒厂持续使用了长达15年之久,并享有一定声誉的504332号注册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武松打虎”一案还引发了案中案,因为商标权问题,景阳冈酒厂还与同行的景芝酒厂多次对薄公堂。
诚然,在法律的角度来看,“武松打虎图”一案,法院的判决结果确无违法乱纪之处,但合法并不一定就很合理。504332号的打虎图商标,景阳冈酒厂已使用了15年,其卓越的品质得到了大众的认可,同时不错的口碑也使得打虎图商标深入人心。不可置否,“武松打虎图”因为景阳冈酒厂的经营有道而具备了一定的经济价值。这其中不单单是一纸商标的作用,它还与酒厂的运作,白酒的品质以及群众的口碑紧密相连。法院停止侵权的裁断,对在先著作权权利人来说或者是满意的答案,可这个判决的结果距离双赢相差甚远。酒厂侵犯原告的著作权理当受罚,但惩戒的方式万千,撤销其注册商标无疑是最决绝的手段。景阳冈酒厂的打虎图商标被权利人申请撤销,其苦心经营起来的商誉以及商标中蕴含的商业价值就付诸东流,景阳冈酒厂蒙受的经济损失是难以估量的。这个案子的症结说到底也就是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聚焦于在先著作权与在后商标权的协调机制。如何找到其间的平衡点,构建最佳的解决之道就是目前学界苦心孤诣寻找的方向。
(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界定
(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
(1)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
首先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属于不可触摸的财产,其权利的界限不如物权般可观可感。权利的无形性使得权利本身不易被感知,易让人忽视,而智力成果的雷同与巧合在现实生活中又时有发生。其次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分散,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各行其道,没有统一的法典规范,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界限模糊,范围不够明晰,导致权力之间的过渡地带比较大,重合的权利区域很多,于是权利的冲突也就屡见不鲜。
再次经济利益的驱动也是权利冲突的一大诱因,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的今天,除了对人文的关注外,得到最多瞩目的就是经济效益了,不排除一些追逐利益的人不顾法律和权利的底线一意孤行,致使“搭便车”的情形屡见不鲜。此外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新的客体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些新生的事务在不知不觉间进入到权利的重合地域也是可能的。
最后一种权利冲突的可能就是历史原因,因为历史而造成的原因大致可分三种情况,1、双方当事人分别以相同的文字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初期相安无事,而后期其中一方或者双方都均有小有名气,其中一方要求另外一方停止使用(如鳄鱼商标:法国和新加坡的鳄鱼)或者双方均要求对方停止使用;2、企业在分立改制的过程中,曾对知识产权做过相应的约定,但在其后的经营活动中双方发生了争议,依据原来的规定无法解决这些争议;3、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原框架下形成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新法无法同时调整两个权利,为其建立统一的规范。
(2)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类型
知识产权本身分类比较庞杂,加上各个权力之间时有交叉重叠,所以可能发生冲突的权利也就比较多。具体说来,以下几种权利发生摩擦的可能性比较大。
1、著作权之间,主要是原作品与演绎作品之间
2、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主要是在先著作权与在后商标权
3、著作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4、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
5、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
6、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7、商标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8、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
在这8种冲突类型中,又以著作权和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最甚,下面,笔者就以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冲突为例来具体分析构成知识产权冲突的几个要素。
(三)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概析
卡通人物卡尔文(Calvin)是环球报刊集团下属的美国安德鲁斯迈克密尔联合公司所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卡尔文与霍布斯》连环漫画中的主人公卡尔文(Calvin)的形象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广为人知,中国的广大读者尤其是儿童都非常喜爱这部连环漫画。天津市华明宇功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小铁人图形商标
法律的作用主要在于预防犯罪与惩戒犯罪。在前是预防,通过法律规定好的内容来威慑潜在的犯罪人;在后是惩罚,以法律为度量衡来处理那些有违法行为的人。“武松打虎图”与“三毛漫画”案,都强有力地展示了法律的惩戒功能,不仅撤销了注册商标还被责令赔偿损失与消除影响。但这两个案子的判决,未必就真的是原、被告双方期待的结局。如何在权利保护与维护社会经济效益的冲突中找到平衡点是这些案子留给我们的问题。这也就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应当去探寻的解决之道。
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
1、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尊重和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原则,也是学界和司法界普遍认同的权利冲突解决之道。我国《商标法》第9条、第31条和第41条分别对在先权利作出了有关规定。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1条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撤销;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评委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禁止混淆原则。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所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这种误认不仅损害了权利人双方或一方的经济利益,也同时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所以想要市场秩序稳定,就必须把好关,禁止可能出现的混淆行为,而判断混淆的标准是一般人的智力水平。如果真的属于混淆行为,那么就必须结合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扼杀再后权利;或者通过努力使得在后权利人得到在先权利人的认可,化干戈为玉帛。
3、权利折衷,保全核心价值原则。由于发生冲突的前后两项权利都有合法性,因此任何一方想要直接撤销另外一方的权利都颇费周折,而对二者加以适度的限制则可能会是折衷好的办法。限制权利主要可以根据以下2个因素来考虑:A、权利产生的时间,在先权利优先;B、权利所蕴藏的利益价值;两个权利性相比较,一般情况下总能评出个优劣来,首先保全两个权利各自的核心价值,商标权主要就是保全商标,著作权就保留权利人的署名权与获得报酬权。如实在不能两全,则根据权利的价值做了断。总之,要结合具体的原因和环境充分考虑冲突中各个权利的属性和蕴含的利益。
1、鼓励当事人处分私权,协商解决冲突。法院是解决纠纷的地方,但最好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不伤和气地解决问题。知识产权属于私权范畴,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只要法院的调解工作做得到位,双方就有达成共识的前提。而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和为贵的思想还是深入人心,一般的中小型企业也不愿意诉讼缠身引来负面影响,普通百姓也不乐意对薄公堂,加之我国出台了各种鼓励调解、息讼的政策与措施。所以,在协商方面,法院应当尽力撮合当事人之间的座谈,不带硝烟地解决纠纷。
4、权力共存为解决善意使用或非竞争性使用所形成的权利冲突提供了可行的理论借鉴。保护两个冲突权利的核心价值,以在先著作权与在后商标权为例,著作权人之所以会跟商标权人诉讼,目的是在捍卫著作权的完整性和获得报酬权,而商标权人注重的只是商标,以及附着在商标上的声誉价值。两者并非不能水火不容,故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找到权利共存的途径,也为权利冲突提供了美好的愿景。
四、结语
频繁发生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已经是经济发展的一个老大难。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整个知识产权领域必须面对的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能通过协商解决那自然是最万全的解决之道。倘若不能达成共识,那么依据经济学原理,取舍法益,衡量大小,以公共利益最大为准则,再辅以司法的灵活裁断,也能较好地解决权力之间的冲突。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需要立法、司法、以及公众的共同努力,只有三者互相协调,才能走出一条效益最大化的路子,完胜演绎帕累托最优化原则!
参考文献:
[1]李杨.《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N].法律科学,2006(5)
[2]苏励凯.《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之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探讨》[J].科技信息,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