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好戏》的法律问题分析--无往而不在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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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有个概念叫“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比如地震、台风、洪水、政府征收、罢工、骚乱等“。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不能履行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一方,可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而海啸无疑是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但问题又来了,主人公马进能否以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为由而要求兑换他的彩票呢?在这里涉及到对”不可抗力“这个概念的解读。该概念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免责条款。是就因不可抗力而导致违约的当事人主张免除其违约责任用的,是出于公平原则而尽量减少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的损失而设定,从字面上来讲似乎并不适用于增加利益的情形。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经常会遇到对法律条款做扩大解释来适用的情形,对于该种状况能否援引不可抗力仍然有很大的裁量空间。毕竟主人公未能及时前去兑奖,并非是出于他个人的原因,的确是有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因此若真遇到这种情形了,当事人仍然是有很大的争取余地,无需这么早就放弃~
二、小兴与张总签订公司资产转让的字据效力如何?是否构成犯罪?
影片中张艺兴饰演的小兴是公司里一位擅长机械维修的小员工,同时也是马进的二货小跟班。当这位有些呆萌的小帅哥从齐刘海变成斜刘海的时候,同时也开启了他的黑化历程~他利用自己的专长修好了别人坏掉的手机,从一辆废弃的轮船残骸上接上了电源。然后利用张总小女儿的一段视频迫使张总将整个公司都转让给他,并简单的写下了字据,还做了录像,找了见证人。站在一旁的马进(黄渤)诧异的看着这个有点陌生的小兴,他试图阻止小兴的所作所为,并惶恐的告诉小兴他这是在犯罪。那么问题又来了,小兴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他们之间签订的字据又是否有效呢?
从《刑法》上来看,小兴的行为最有可能涉及的便是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但就影片中小兴的做法仅仅是利用了张总思念子女心切的心情而让他做出交换而已,并未使用威胁、要挟、恫吓等会给对方或其亲人造成伤害为条件迫使对方交出财物。故小兴并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的刑事犯罪。
从民法上来看,这份转让字据又是否有效呢?
第一种情形是:如果只有小兴和马进回到现代世界,而张总一行人没能活着回来的话,该份字据可视作遗嘱来对待,但法律对遗嘱签署过程的要求较合同要更加严格,自书遗嘱或口头遗嘱,需至少2名以上无厉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如今只有小兴和马进回去后,此二人又是财产的直接受益人,不能互为见证,而视频中的其他人也不能在场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故法院也很难单凭几行字据和见不到见证人的录像就认可遗嘱的效力。即便张总一行人真的能回来,做为立遗嘱人也可以重新订立新的遗嘱来否定之前的遗嘱。故通过遗嘱这种途径,小兴恐怕无法顺利拿到公司资产。
第二种情形是:该份字据被认定为是赠与合同。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即便小兴有字据为证,张总作为财产的赠与人仍然可以在转移财产权利之前撤销该份赠与。除此之外,《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及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该份合同。但撤销权必须在能够行驶之日起1年内行使。在合同被撤销之前合同效力待定。也就是说不管怎样,张总只要回来了,就可以有很多种理由轻松否认掉该字据的效力。
虽说本剧在法律上存在一些Bug,但反观我们的真实生活,其中对法律敏感的人毕竟是少数。而恰恰是因为人有这些异想天开的执念及不明就里的惶恐才会有一出出的人间好戏。
本片的背景建立在一个没有任何现代设施、现代文明的荒岛之上。但即便是在这样的环境里,也不见得人类就可以无拘无束,没有规则没有制约,只是原有的规则被打破了,新的规矩又建立了起来。人是一种社会化的动物,在数千万年的进化过程中靠着大规模合作走向食物链的顶峰。人类既然要合作,就会有分工,有分红,也就会有相应的规则诞生,正如一句法律格言所说“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任何一个人类文明时代都不例外,区别只是在于这规矩由谁去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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