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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惨无人道的女童摔婴案再次将民众的情绪点燃,引发了全社会的愤慨。一方是只有10岁的女童,一方是年仅1岁的男婴,两个本该茁壮成长的未成年人因为一个“摔”字彻底改变了自己的命运,一个躺在病床上至今生死未卜,另一个要面临全社会的谴责与声讨,虽然她只有10岁。
10岁女童作为一个代名词以前经常出现在我们的新闻报道中,贩卖、嫖宿、诱拐,她们以受害人的身份深得社会的怜悯同情,但是今天10岁女童不再是受害者,而变成了彻头彻尾的施暴者,她的残暴、凶恶、甚至毫无人性让我们重新审视这个群体,我们在关注这个群体成长的同时,是不是更应该关注她们的心理,我们在叮嘱她们吃饱穿暖努力学习的同时,是不是更应该问一句“你每天都很快乐健康吗?”
女童摔婴案发至今已有两天,随着警方对案情的披露,一些细节我们能够了解,但仍有诸多疑问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首先,10岁女童为何要残暴地摔打一个只有1岁,毫无反抗能力的男婴?任何人做任何一件事,都会有出发点与目的性,即便是一个只有10岁的女童,难道仅仅是如女童父亲所说“男婴对女儿做鬼脸,不友好,女儿希望男婴对他笑”这么简单?
其次,男婴到底是自己从楼上坠下还是女童摔下来的,目前公安机关尚无定论。自己坠下与被人摔下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事件性质,后者将以故意伤害罪面临刑事责任诉讼,无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显然,一个只有1岁的男婴自己爬上阳台,再穿越阳台护栏坠入楼下,任何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可以轻易做出判断。因此,女童父亲所说“男婴是受惊吓自己坠楼”的说法并不成立。
第三,对于一个只有10岁年纪,还不具备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的女童来说,她应该从事件中接收哪些惩罚与教育,这种惩罚或教育该以何种形式展开。中国司法体系中对未成年人的处罚与教育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撑,特别是对那些年龄很小的刑事责任人,他们因为年龄小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躲避法律的制裁,而作为监护方的家长也仅仅是支付一定的民事赔偿费用,事件最终就不了了之。对这样的事件,我们是否需要更加健全、完善、明确的法律内容来衡量事件的性质及对受害人乃至社会造成的危害影响,最终用适当的法律条文对犯罪人进行处罚。
最后,作为10岁女童的家长,除了民事赔偿外,还应在这件事中承担怎样的责任。都说“子不教父之过”,10岁女童有这样的心理并把这种怨恨发泄在一个婴儿身上,肯定与她所生活的环境息息相关,耳濡目染中接受了某些不良的行为概念,作为女童的家长,难咎教育失败的责任。如何避免这类事件再次发生,是作为家长们应该熟思的,关注孩子的成长,不是简单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更应该关注孩子所处的环境,关注孩子的心理变化,塑造孩子健全完整的人格,首先要从内心开始。
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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