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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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对“教育惩戒”这一概念有更清晰的界定。《征求意见稿》所称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在这里“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特定方式”均过于模糊。学校要以“育人”为天职,对待学生的“言行失范”当先以谆谆教诲,更须润物无声,岂可遇错就使用“特定方式”惩戒。《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禁止情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等。同样不属于“教育惩戒”这一范畴。“击打、刺扎”“
二、在义务教育阶段,反对将劳动教育、体育运动当作惩戒手段。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惩戒分一般惩戒和较重惩戒:其中一般惩戒中包括适当增加运动;而较重惩戒中包括校内公共服务,家长陪读,隔离反省等要求。我们今天的教育最大的缺失莫过于劳动教育和体育运动。不得不说,在农村很多老师和家长的意识里把逃避体力劳动当作读书的意义,把减少体育锻炼的时间用于学习当做勤奋的榜样。网络上把读书当作利己主义的功利价值观文章常可看见。教育价观念的扭曲使学校“减负”成为笑谈。倘若劳动教育、体育运动都与惩戒结合在一起,面对孩子而非成人,我们何从谈起要培养的是德智体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要知道,教育的任务之一应当使儿童的心智和身体获得健康。
三、对“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必须纳入监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一般惩戒中还可采取“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就目前而言,基层教育管理者对教育的理解参差不齐,一味追求应试不在少数,盲从所谓的“规范性”操作,缺乏入心育人,不谈奉献、不讲教育艺术才是教育问题频出的根本。很多老师在惩戒中多为学习上的“差生”,而这些差生即使多次予以“惩戒”,也难以凑效。中小学教师专业素养差异很大,即使是近些年进入中小学的老师,至少一半以上非示范专业培养,教育儿童往往缺乏常识仍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地方规定应纳入县级以上监管,学校也当强化课堂监管,防止“规定”陷入盲从状态。发现问题,学校管理层或心理咨询员当及时进行有效干预。
四、应加强学生监护人的监护教育责任,把握问题的源起。《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问题学生”一般不会是突然的存在,有经验的班主任都知道,问题学生往往是“从一接手时就存在”,而问题的背后往往为老师所忽略,这是今天教育最大的难题。一个问题背后一定有一个问题家长或者问题家庭,或单亲,或留守,或无人监管,或教育理念严重分歧等等。可以说,有的“熊孩子”的背后就是一位“熊家长”在支撑。背后的问题不解决,盲从惩戒只能使教育走向反面。所以我认为“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调整为“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前,做好与家长的沟通”尤其在义务教育阶段。
五、应加强“本土化心理健康干预”管理团队的培训,保证儿童健康成长的教育通道。《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教师权责”中规定,“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今天的儿童已非三十年前的孩子,多数为独生子女,且剖腹产者居多,心灵孤独,心理脆弱是不争的事实。加之我们国家正从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教育焦虑正导致家长在儿童管理过程中无所适从。而学校教育却没有形成有效的对策,此时,教师对个别“问题儿童”盲从惩戒,且无过失,教书育人可能只是表面文章。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的学校心理咨询机构无法应对教育的需要,多数为形式主义。应当尽快建立“本土化的心理健康干预”办法,多一些调查了解,多一点活动感化,多一点同伴互助,多一点差异尊重,多一点解决策略,做到教师、学校、家长协作,将问题儿童消灭于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