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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宗三先生讲演录庄子齐物论4

(2022-03-26 19: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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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思考

文化

杂谈

分类: 思考

第四讲

庄子曰:“莫若以明。”怎么能表示这个“明”呢?怎么样从“明”的层次来平齐是非呢?庄子接着说:

“物无非彼,物无非是。”

 假定上句是“物无非彼”,下句当该是“物无非此”假定上句是“物无非是”,下句当该是“物无非非”说“彼此”也可以,说“是非”也可以。就“是非”讲,那么,这两句可以说成“物无非非,物无非是。”你要是说“非”,没有不非的,通通不对。你要说“是”呢,通通对,通通是,这样讲也可以。

这两句说成“彼此”也可以。那就是说:物无非是那个,无非是这个。但下面所说的都就“是非”讲,所以,章太炎就提出:那个“彼”等于“非”。“物无非彼,物无非是”这两句清楚。下两句究竟什么意思不太清楚,不太明白。“自彼则不见,自知则知之”这两句不清楚,文句上不能清楚表达庄子当时说这两句究竟是什么想法。

“物无非彼,物无非是”这是一个笼统的说法。这两句是一个原则性的话,是一种原则性的主张。下面说:“自彼则不见,自知即知之。”这两句显然是一个remark。是对前面那个原则性的主张的批注。这是批注语,不是正面的申说。就是说,“物无非彼,物无非是”这个道理“自彼则不见,自知则知之”。

怎么能随便说,“物无非彼,物无非是”呢?这违反常识。常识上都肯定要有是、有非,是非是相对的。但照庄子看,是非相对,那是没有一定的。而我们一般人看,有一定的是非呀。科学家看科学就有一定的是非。庄子不就科学讲,就礼俗讲,就是礼俗也有是非呀。

就礼俗讲,你肯定你的,我肯定我的。庄子讲那些话都是就礼俗讲的,依照他那个原则性的主张,礼俗中的一套一套,通通都对。譬如,南北方的水土不同,社会环境不同,都有各自的一套,你不必固执自己的一套嘛。固执就不对了,平齐是要把固执化掉。落在风俗中,土葬对,火葬、水葬都对。你为什么说火葬不对呢?要说不对,通通不对。原始社会还有一种天葬,死尸放在那里,让老虎吃掉才好。假定狮子、老虎不吃,那表示你这个人有罪,狮子、老虎也不喜欢吃你了。

从这个地方,庄子可以说:“物无非彼,物无非是。”从彼此相对说,不能了解这个道理。故曰:“自彼则不见。”不要彼此相对,各归到其自己,就可以知道。故曰:“自知则如之。”简略的这么两句批注语,勉强地可以这样解释。但原句不太显豁。我看只能这样讲,没有其它的讲法。有些人瞎发挥一套道理,但不符合上、下文的语脉。你们可以想想,看能否有别的讲法。

“自彼则不见”“彼”就是对方,有彼方就涵着有此方,就有彼此相对。各人从彼此相对的立场讲,那就不能了解“物无非彼,物无非是”这个道理。从他的立场讲,他说火葬是对的。但我从我的立场说土葬是对的。这就不能了解庄子这个道理。所以,你要了解这个道理,你不要彼此相对,每一个各归于其自己就可以了解了。就是说,我归于我自己,肯定土葬。人家归于他自己,就肯定火葬嘛。土葬对,火葬也对嘛。庄子不就是这个意思吗?就是说通通对,通通对也就涵着通通不对。

要说对,通通都对:要说不对,通通都不对。我历来采取这种讲法,这就是庄子的原则性的主张。我读庄子的文章,反复讽诵,最重要是语脉,上下文的系络。“自彼则不见,自知则知之”这两句是批注语,讲错了关系不大,你把它略去,搁起来,那也没有影响。真正的申明,正式的说明是下面的文章,下面的文章正式说明“物无非彼,物无非是”这个原则。

“故曰,彼出于是,是亦因彼。”

彼此、是非相因而生,这个相对没有一定的。相因而生就是相依待,它自己站不住。A与-A,两两相对。在逻辑里面,这是二分法,A就是A,一定的;-A就是-A,这是一定的。因此才有A+(-A)=1。这样的相对是一定的。两端成其为两端,这是二分法,逻辑就靠二分法。没有二分法,数学不可能,数学的基本原则就是二分法。

但庄子这里说相对,“彼出于是,是亦因彼。”不管是或非,它挺不住它自己。“是”不能挺住而成其为一个是;“非”不能挺住而成为一个非。两端不能成其为端,它相因而生,相依相持。就是说,是非、彼此任何一面都不能成一端,它永远依待,没有自己嘛。

庄子就是要冲破二分法。要是肯定二分法,不能说“物无非彼,物无非是”这句话的。逻辑上、数学上你怎么能说“物无非彼,物无非是”呢?这是扰乱,这不可以嘛。二分法上的相对是要肯定是非,而庄子说:“彼出于是,是亦因彼。”这个是非相对是挺不住的,不能成立二分法的。这个你要弄清楚。

“彼出于是,是亦因彼”不能成其二分法,就是说,二分的两端任何一端不能自立。所以,这个“两端”有两种关系。由此,我想到佛教天台宗言法性与无明两相依待。法性与无明相依,这个相依涵着两种可能:一是相依:二是相即。既相依又相即,依而相即,这是一种关系。还有一种关系是相依而不相即。

譬如说,法性依待无明,且不只依待无明,它同时就是无明。这就叫做“依而复即”。这是天台宗的讲法。还有另一种讲法是“依而不即”,它从这个地方来区分别教、圆教的差别。这种讲法细微得很呀。

“依而复即”这就是庄子的立场,这样才能说“物无非彼,物无非是。”假定“依而不即”呢?那就是逻辑、数学所肯定的那个二分法。二分法是相依待,A依待-A,两者相依相待,但A是A,A不是-A;-A是-A,-A不是A。所以,它成为两端。这就叫做“依而不即”。

假定“依而复即”,那就成圆教。天台宗讲圆教就从这个地方讲。法性依待无明而见法性,无明也依待法性而见无明,这二者相依。依照圆教的讲法,二者不但相依,法性即无明,无明即法性。法性与无明相即,它不是两个东西,而是一个东西。这就是圆教的讲法。同一种东西,一方面是这样,另一方面是那样。这是佛教问题,讲别、圆教。这可以帮助你了解“相依待”有两个态度。

逻辑、数学中讲二分法是相依而不即,就是说,这两端相对而各成其一端。各成其一端就不能说“物无非彼,物无非是”。A与-A相依,就是说,是与非相依,是不是非,非不是是。这是二分法的态度。要说“物无非彼,物无非是”非得“相依而复即”不可就是说,A与-A不但彼此相依,而且是就是非,非就是是。所以,结果无是无非。这是逻辑思考,有这么两种态度。

庄子的立场是无是无非,所以说:“物无非彼,物无非是。”要说对,通通对;要说不对,通通不对。那么,是非相对的两端就不能成立了。要是是非两端能够成立,就不能说“物无非彼,物无非是。”这个很logical嘛。所以,庄子这个思想很可以逻辑地讲出来。

在二分法的情况下不能说“物无非彼,物无非是。”逻辑、数学为什么要二分法呢?因为要使我们能够肯定是非。我们不能说:要说是通通是:要说非通通非。在逻辑的范围内,这是不可以的,这是诡辞。这是违反思想律的。取消二分法,数学也不能成立。

所以,你可以问:庄子说“物无非彼,物无非是。”这两句话在什么情况下可能呢?这就需要思考了。这就是哲学的问题。这两句话在二分法的情形下不能说,就是说,在逻辑、数学范围之内不能说,在有内容的经验科学知识范围内也不能说,在道德、宗教的范围内也不能说。

庄子说“物无非彼,物无非是”就是要冲二分法,冲破二分法就是说:是非两端相对,没有一端能站得住而成其为一端。何以见得呢?庄子是不是如此呢?就是如此。下文庄子就是说明这个道理。你不了解这个道理,就不会看这种文章,那完全是诡辩。你看是不是诡辩呢?他很有道理嘛。你一方面觉得那是诡辩,一方面又觉得很有道理。

为什么说:“物无非彼,物无非是……故曰,彼出于是,是亦因彼”呢?庄子接下去说:

彼是方生之说也。虽然,方生方死,方死方生;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因是因非,因非因是。是以圣人不由,而照之于天。亦因是也。

这一段文章是最精彩的话,就是冲破二分法,平常人想,这个二分法怎么能冲破呢?假定冲破二分法,我们的逻辑、数学都不可能呀。那么,你要了解庄子这里说的是非一定不是属于形式科学、自然科学中的那个二分,也不是从良知天理的道德方面说,这个“是非”是礼俗中的是非。礼俗中成套的是非“彼出于是,是亦因彼。彼是方生之说也”。

“彼是方生”的“生”就是死。生、死两端站不住,生、死一样。可与不可一样。“方生”就是刚刚生。刚刚生就是刚刚死:刚刚死就是刚刚生。那么,生、死这两端不能成立。要说生,通通生:要说死,通通死。结果是无死无生。所以说“方生方死,方死方生”。那么,把“方生方死,方死方生”应用到世事的可、不可,那就是肯定、否定。故曰“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其实这是绕口令,是诡辩。但是这有道理呀。“是以圣人不由,而照之于天。”“照之于天”就是“莫若以明”,“天”与“明”一样。

“因是因非,因非因是。”就是有两个标准,两者相对。圣人不采取这个办法。“是以圣人不由,而照之于天,亦因是也。”这“因是”与上句“因是”的意思一样,但层次不同。这个“因是”在《庄子》里面是一个专门的概念。

圣人不顺着相对的两行而照之于天,超出这个相对的两行。这个“照之于天”也是“因是”。这个“因是”的意思是:是通通是,非通通非。“因是”就是因顺。他顺着你所说的,你这样说,他说:“对!对!对!”我那样说,他也说:“对!对!对!”通通对。他非得两套合起来,通通都对。通通对就是“因是”。这个是玄谈。但这个玄谈很logical,一层一层的。

“彼是方生之说也”这句话从哪里来呢?这是惠施的说法。《庄子》最后一篇《天下篇》云:“物方生方死。”这就是那生、那灭。佛教说那灭”,那是重视灭的一面。惠施说“方生方死”是从“生”方面说,“生”就涵着死。那生涵着那灭,那灭涵着那生。

惠施说“方生方死”,庄子借用他这句话来表达自己的玄思。惠施还说:“日方中方睨。”你以为太阳能停在正中吗?它连万分之一秒地停不住。严格讲,没有哪一秒是正午12时。所以说:“日方中方睨。”这很合理,这不能反对的。我们平常说话都是大略的,不是一定的。

惠施谈“方生”是名理,名理是逻辑的。庄子借用这个名理来谈玄理,他要达到“照之于天”的境界。玄理与名词有这个差别。表面上差不多,而且可以拿名理来justify这个玄理。这个分别很微妙,一般人讲不出这个分别。因为庄子是要冲破二分法,“物无非彼,物无非是”的境界是天的境界。这当然不是逻辑的,逻辑无所谓天嘛。而且,逻辑的是一定的。这就是名理与玄理的差别。

庄子很多地方借用惠施、公孙龙,但都不是惠施的立场,也不是公孙龙的立场。惠施、公孙龙是名家。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讲庄子的玄谈,用的都是惠施、公孙龙的话,他以为二者是一个东西。他就分不开惠施、公孙龙的名理与庄子的玄理。

惠施是庄子的好朋友,谈话的对象。惠施一死,庄子很难过,没有谈话的对象了嘛。但是,庄子瞧不起惠施。惠施就是这样一个人物,境界差得很,所以,《庄子•天下篇》对于惠施的评论有许多很慨叹的地方,一方面赞叹,一方面可惜。能找到一个谈的来的朋友很难的,这个清谈很难的,清谈不是争辩。清谈必须相契才行,清谈不是打架,但是,天下间很入微的道理都在清谈中出,不清谈不能入微。

彼是方生之说也。虽然,方生方死,方死方生: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因是因非,因非因是。是以圣人不由,而照之于天,亦因是也。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果且有彼是乎哉,果且无彼是乎哉。彼是莫得其偶,谓之道枢。枢始得其环中,以应无穷。是亦一无穷,非亦一无穷也。故曰莫若以明。

这就是《齐物论》的正文。这一大段文章明显是冲破二分法。

“是亦彼也,彼亦是也”“是”也就是“彼”。“彼”也是“是”。“彼”“是”都站不住。如此说,究竟有彼是呢?还是没有彼是呢?二分法是有彼是。照庄子的说法,彼是没有了,这就是冲破二分法。冲破二分法的缘故就靠“方生方死”这个观念,“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嘛。“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就是说,是中有是非,非中也是一个是非。“是”不能站得住而成其为一个是;“非”不能站得住而成其为一个非。“是”之中就涵着既是是,也不是是;“非”之中就涵着既是非,也不是非。自身分裂,永远这样下去。这就叫做“是亦一无穷,非亦一无穷”。这就是依而复即。

黑格尔学派的英国哲学家布拉德莱(Bradley)就喜欢讲自身分裂。每一个term自身分裂,自我起矛盾,这是辩证法中的词语。二千多年前的庄子就有这种思考,虽然没有这种名词,但有这个意思。

“果且有彼是乎哉,果且无彼是乎哉。”这就是说:“彼是莫得其偶。”“彼”不能成其为彼:“是”不能成其为是。那么,彼、是都为不到它的偶。“偶”就是对偶。“彼”“是”作两个词看,是两个主词。不能当一个词看。“彼”以“是”为偶;“是”以“彼”为偶,没有彼、是,偶不能成立。“彼是莫得其偶。”就是说:“彼”与“是”皆得不到它的偶,彼得不到是,是得不到彼。为什么“彼”得不到它的偶呢?因为它本身刚刚是彼,也就不是彼了嘛,它自身分裂,它站不住嘛。“是”亦如是。结果没有彼是。没有彼是,偶就不能成立。这个句子一定要这样讲,这样讲就很清楚,意思明确。所以,“彼是莫得其偶。”这句子和主词是两端。不管是“A”,或是“-A”,皆得不到它的偶。就是说,“A”得不到它的偶“-A”,“-A”得不到它的偶“A”。为什么呢?因为“物无非彼,物无非是”。这叫做诡辞。如此一来,二分法没有了。这就冲破二分法。

就玄理讲,“彼是莫得其偶”是个好消息,此“谓之道枢”。这个“彼是莫得其偶”只能谈玄理讲,要是就科学讲,这不行的。就玄理讲,冲破二分法是好消息,故曰“谓之道枢”。道的一个centre。枢,枢纽也。

“枢始得其环中,以应无穷。是亦一无穷,非亦一无穷。”这样一来,是非没有了。“是”是一个无穷。为什么“是”是一个无穷呢?因为“是”中有是非,是非两端中又各有是非,无穷地分裂下去。“非”亦如是,“非”也是无穷。既然“是亦一无穷,非亦一无穷。”那么,二者如何合起来,而结果无是无非呢?就是要冲破二分法,这就是道枢。枢就是一个圆圈叫中心点,无论如何的变化,到这里来,我一眼看到,你通通对,通通不对。这就是“明”,就是智慧。这就是庄子提供的“天”“明”。这样一来就不要争吵了。土葬对,火葬、水葬也对,天葬也不错。是非没有了。很显然,这种是非只属于礼俗成套的系统,不能应用到逻辑、数学、自然科学,不能应用到良知天理,也不能应用到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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